國際貿易中進出口關稅籌劃空間大
在經濟交往和國際協作日益密切的今天,有134個成員參加的關稅貿易協定可以看作海關進出口稅則的國際基本準則。目前,各國自主訂立的海關進出口稅則分類目錄逐步被《海關合作理事會分類目錄》所取代,包括我國在內,世界上已有150多個國家和地區以這一目錄為基礎制定了各自的海關稅則。該分類目錄分為21大類,99章,1011個稅目。由于稅目規定十分明細,稅率的適用對象十分具體,應征關稅的商品,轉換稅目以高報低的現象不大容易發生。
關稅彈性較大的是完稅價格的確定,因為在同一稅率下,完稅價格如果高,以價計征的稅負則重,如果低,稅負則輕。
目前,所有經濟發達國家和相當一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實施《新作價法規》,即以進口商品的“成交價格”作為海關作價的依據。但至少還有六七十個國家仍實施《布魯塞爾估價定義》(BDV),即以“正常價格”作為海關作價依據。“正常價格”指的是在進口國立法確定的某一時間和地點,在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充分競爭的條件下,該種貨物的價格,而不一定是實際買賣合同的價格。我國目前實施的是后一種,不過在海關估價實務中也兼用了前一種中的很多做法。二者相比,前一種定價法有利于自由貿易,而后者更強調海關審定價格的作用,有利于關稅征管。
不管是采用哪一種估價規則,都會遇上如同所得稅那樣的國際關聯企業之間的貿易轉讓定價問題。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要防范的是進口方“以高報低”,逃避關稅;應稅所得要防范的是“高進低出”,即進貨報高價,虛增成本;銷貨報低價,少列收入。不過具體分析起來,同一種商品,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關稅課征范圍,適用稅率也不盡相同。對于那些不屬于課征關稅的商品品目,如收入來源國所得稅稅率低于居住國,高進低出的結果對納稅人肯定有利。
關稅優惠也是納稅人進行籌劃的重點。例如世界上幾百個經濟性特區對關稅的課征一般都實施大同小異的優惠待遇。又如我國對企業從事高新技術和生產出口產品實行鼓勵政策,對于從事上述產品生產的企業所需的進口設備及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及軟件費等給予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這些都為企業開展稅收籌劃,調整經營戰略提供了空間。
在出口退稅環節,我國現行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不同貨物規定了不同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和管理辦法,納稅人通過精心籌劃和選擇也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例如改變貨物收購方式,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退稅方式等等,能達到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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