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的特點是:
(1)訴訟當事人具有特定性。一審原告只能是承受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相對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作為上訴人。
(2)訴訟對象為具體行政行為。稅務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對象。
(3)以復議為前置程序。稅務管理相對人對稅務機關征稅行為不服,必須經過復議之后,才可提起上訴;但是對于其他稅務爭議,起訴前是否經過復議,可以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管理相對人自行選擇。
(4)實行合議、回避和兩審終審的原則。對于發揮集體的力量,加強法律監督,充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防止各種疏漏和誤判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