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避稅地
國際避稅地以提供稅收優惠的程度為準,可分為三種類型:
(1)純粹的或標準的避稅地。這種類型的避稅地是指沒有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的國家或地區。屬于這類的國家或地區主要有巴哈馬、百慕大、開曼群島、瑙魯等。
(2)普通的或一般的國際避稅地。這種類型的避稅地一般只征收稅率較低的所得稅和財產稅。有些國家還對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稅。這類避稅地具體還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只行使地域管轄權的國家或地區,只對境內所得或財產征稅,且稅負較輕,對來源于境外所得不征稅,如香港、哥斯達黎加、利比里亞等。二是對境內外所得或財產均征稅,但稅負較輕,對外國經營者給予特殊優惠的國家或地區,如巴林、以色列。牙買加、澳門、瑞士等。
(3)不完全的或局部的國際避稅地。這種類型的避稅地一般實行正常的稅收制度,但有一些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規定。屬于這類避稅地的國家或地區有荷蘭、希臘、加拿大、盧森堡等。
國際避稅地通常還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國際避稅地是指上述前兩種類型的國際避稅地。而廣義的國際避稅地既包括狹義避稅地的兩種類型,也包括上述第三種類型的避稅地。國際避稅地的產生有其歷史、政治、經濟和制度的原因。隨著經濟的日益國際化和跨國公司的發展,避稅地活動不斷增加,已構成國際避稅的重要環節。國際上對避稅地的評價褒貶不一,一般認為既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