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管轄
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包括四種形式:
(1)地域管轄。原則上由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一般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實行地域管轄,中、高級人民法院分別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一審稅務行政訴訟案件。
(3)裁定管轄。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法院管轄。上述特殊原因包括因意外災害或訴訟程序上的原因以及技術條件和審理水平的限制,致使有管轄權的法院無法審理和管轄權發生爭議兩類情況。
(4)移送管轄。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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