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的特點主要有:
(1)以稅務爭議為處理對象,沒有稅務爭議,就無需復議。
(2)以稅務爭議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首先,稅務機關已經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否則不存在爭議對象,當事人也就不能提起復議。其次,當事人不眼,否則即使存在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復議也不自動發生。再次,進行復議的行政行為應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最后,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
(3)復議依申請而進行,只能由稅務管理相對人提起,不能由原處理機關或上級稅務機關提出。
(4)復議審理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5)稅務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訴訟相銜接,構成稅務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除法律規定可選擇的復議之外,稅務爭議案件未經復議,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實體判決。
(6)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書面形式進行,以不調解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