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調節
稅收調節和作用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調節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在實行擴張政策時,可以通過減稅、免稅或降低稅率,以擴大社會需求,包括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在實行緊縮政策時,可以通過提高稅率,縮小減免范圍或開征新稅,以壓縮社會總需求,使社會總需求和社會總供給趨向平衡。如累進所得稅具有一種自動穩定器的作用,它不需要政府采取具體的增稅或減稅措施,可以通過自身累進課征的機制,隨著總需求的增減變化,所得多時多征、所得少時少征、無所得時不征。
(2)調節社會所有制結構。稅收在調節社會經濟運行中,需要處理好不同所有制經濟之間的關系,調節各所有制成分,促進其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積極性一面,限制其盲目發展的消極性。如通過所得稅,可以調節各種納稅人的留用利潤,以調節他們的再投資能力;通過給予不同的優待和限制政策,鼓勵或限制其發展等,以達到調節所有制結構的目的。
(3)調節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國家的產業政策決定稅收的調節方向。針對不同產業或產品設計高低不等的稅率,調節產品利潤,引導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方向和規模,使之符合宏觀經濟發展的需求,實現產品結構、產業結構的合理化。還能夠為不同納稅人提供公平競爭環境,促進納稅人努力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還可以配合價格政策,對生活必需品和非必需品、供過于求的長線產品和求過于供的短線產品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和措施進行調節。
(4)調節資源配置。如從事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企業,往往會獲得不同的級差收入。這部分級差收入,并不是企業主觀經營的結果,只有設置對自然資源的課稅,調節因資源不同而獲得的級差收益,誘導納稅人合理配置各種自然資源。
(5)調節個人收入的分配,通過個人所得稅等,把因價格與價值偏離而造成的收入不均,居民個人之間的分配不公等進行調節,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此外,稅收對儲蓄、投資以及企業利潤等也發揮著重要的調節作用。但是,稅收的調節作用并不是無限的,它要受到諸如稅收調節的領域、稅收課征的深度、價值規律作用的程度、稅收以外的投資環境等等多種客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正確估計稅收調節作用是完善稅制設計,使稅收的調節作用得以充分發揮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