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費用和損失的扣除
稅法實施細則對準予在稅前扣除的項目做了詳細規定,主要有:
(1)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并附有注冊會計師的查證報告,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
(2)借款利息。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不高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借款利息,應當提供借款付息的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
(3)交際應酬費。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的,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4)工資和福利費。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當報送其支付標準和所依據的文件及有關資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
(5)壞賬準備。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額(不包括銀行間拆借),或者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從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