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稅收優惠的處理
對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的,在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上按以下原則處理:
(1)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范圍無生產性業務的,無論其實際經營活動中生產性業務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為生產性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范圍兼有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的,或者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范圍僅有生產性業務,但其實際也從事非生產性業務的,可按以下辦法確定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稅法第八條規定的從企業開始獲年度起計算的減免稅期限內,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可在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減稅待遇;其在生產性經營收入未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減稅優惠待遇;設在稅法第七條和國務院規定的減低稅率征稅地區的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應從生產性經營收入首次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年度起,開始享受有關減低稅率征稅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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