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包括11項: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按形態分類又可分為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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