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具體包括: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
(2)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下列所得: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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