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了怎么辦?
一部分納稅人的發票或發票購買證因保管不善遺失了,在這種情況下要怎么辦? 發票購買證遺失的,應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報紙上登報申明作廢。憑登報聲明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補證手續,外卡加蓋《補發卡》章。 而如果是未開具的空白發票遺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憑登報聲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按《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接受處理或處罰后,發票遺失人憑登報聲明和處理憑證(處罰決定書、完稅憑證等)到辦稅服務中心重新領購發票。 取得的發票遺失的,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在接受主管稅務機關處理(或處罰)后,以原來的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并加蓋開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作為記賬憑證,開票單位不能重新另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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