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開放式基金有哪些稅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有關規定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問題
?。ㄒ唬┮园l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ǘ┗鸸芾砣诉\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稅。
?。ㄈ┙鹑跈C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所得稅問題
?。ㄒ唬鸸芾砣诉\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ǘ€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ㄈ鹑〉玫墓善钡墓上ⅰ⒓t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印花稅問題
(一)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ǘν顿Y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四、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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