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種情況可延期申報出口退稅
為進一步完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國稅總局近日對《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出補充通知,明確規定出口企業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未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除三種規定情況外,稅務機關將不再受理;生產企業的出口貨物還將視同內銷貨物征稅。
根據補充通知規定,這三種情況主要是指出口企業因不可抗力、采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其他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單證或申報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除此之外,出口企業逾期不申報的,稅務機關將不再受理申報,生產企業的出口貨物還將視同內銷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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