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規定
(1) 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①字跡清楚。
②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③項目填寫齊全。
④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⑤)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⑥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⑦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⑧按照規定的開具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⑨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⑩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⑾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2)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
①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②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③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④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⑤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⑥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⑦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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