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領購和使用普通發票
領購普通發票
1、納稅人需要使用普通發票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領購時須提供以下證件或資料:
(1)領購普通發票的書面申請;
(2)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或其他有關證件;
(3)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發給的,并留有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的發票領購簿、稅務IC卡。
2、普通發票實行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驗舊購新方式供應。
3、在領購普通發票時,需按發售發票的稅務機關規定交納工本費。
4、臨時到外地從事經營活動的,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發票。
5、用票單位因發生轉業、改組、合并、聯營、遷移、停業、破產以及改變隸屬稅務關系時,按規定需要繳銷或變換發票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購買發票的稅務機關辦理發票的繳銷、變換手續,一律不準私自處理。
領購發票保全措施
1、領購發票保全的范圍
(1)外地來津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
(2)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
(3)有違反發票使用規定受過處罰未改正的
(4)會計制度不健全,沒有固定財會人員的 以上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發票時,應繳納發票保證金(發票保證金每本1000元)或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2、發票擔保人應具備的條件 擔保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得作擔保人。 擔保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范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擔保書須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擔保期限最多為一年。
正確使用普通發票
用票單位要建立健全普通發票管理制度,對普通發票應選擇政治業務素質較高的工作人員負責管理,專人保管,并要有防盜、防霉、防濕、防火等設施,同時按規定建立健全領用存雙面帳,以明確各自責任。
填開普通發票要如實填寫,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填開發票使用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業務項目;發票一式各聯必須一次復寫,不得涂改,不得拆份填開,票面要字跡清晰,保持整潔;填寫內容詳細齊全,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填開后要加蓋填寫經辦人印章和填開單位財務業務專用章;不準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填開發票;不準填開未經稅務機關準許的其他單位的發票;不準填開白條子等非法憑證代替發票;不準填開收款收據代替發票使用;不準盜用其他單位發票;付款單位或個人索要發票,不得拒絕填開。
普通發票僅限于用票單位自己使用,不得帶到本縣(市)以外地方填開。用票單位應按規定填開、取得、印刷、使用、保管發票;不得擅自出售、銷毀發票;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撕毀、丟失發票。用票單位對填開錯的發票,應完整保存其各聯,不得私自銷毀;對丟失發票,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違章使用、保管發票的處理
1、什么是發票違章行為?
發票違章行為是指發票使用單位違反國家稅務機關的發票管理規定的不法行為。發票違章行為往往也是違反稅收征管規定和違反財經、財務會計制度的不法行為。發票違章行為往往又造成偷稅情況的發生。因此,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必須進行必要的、適當的經濟制裁,以打擊利用發票進行貪污、偷稅等經濟犯罪行為,維護社會主義稅收秩序,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不受侵犯。
2、發票違章行為的處罰規定: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包括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私售、倒買倒賣發票;販運、窩藏假發票;向他人提供發票或者借用他人發票的行為。 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包括應開具而未開具的發票;單聯填開或上下聯金額內容不一致;填寫項目不齊全;涂改發票;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批準拆本使用發票;開具票物不符發票;開具作廢發票;未經批準,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開具發票;以其他單據或白條代替發票開具;擴大專業發票開具范圍;未按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未按規定設置發票登記簿和其他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包括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自行填開發票入帳和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包括丟失發票;損(撕)毀發票;丟失或擅自銷毀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未按規定繳銷發票;未按規定建立發票保管制度和其他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包括拒絕檢查;隱瞞真實情況;刁難、阻撓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拒絕接受《發票換票證》;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拒絕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拒絕接受有關發票問題的詢問和其他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
(2)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有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4)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識別合法發票
合法發票應具備的基本內容:
1、發票的名稱;
2、字軌號碼;
3、聯次及用途;
4、客戶名稱;
5、開票日期;
6、經營項目或商品名稱;
7、計量單位;
8、數量;
9、單價;
10、大小寫金額;
11、開票人;
12、單位蓋章。
合法發票的法定標志:
1、發票聯使用國家專控油墨套印橢圓形發票監制章和號碼,使用驗鈔燈照射顯現熒光。
2、發票聯使用國家專控紙張印制,該紙張在透光下可顯現清晰的橢圓形圖案,圖案內有“SW”兩個漢語拼音字頭。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各種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
開具不合法發票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收取不合法發票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按照規定應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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