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義務是什么?
(一)遵守行政復議程序。
如因不服復議范圍第(一)項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請復議的,先要按稅務機關的決定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
(二)復議期間仍要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不得因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而自行停止執行,除非下述兩種情況可不執行:
1、法律法規規定應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三)向復議機關提供有關爭議的證據和材料。
(四)履行已發生效力的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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