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稅務問題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一、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下列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申請復議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1)征收稅款、加收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會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7、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證;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準延期繳納稅款;
8、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9、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轄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0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二、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的具有規章效力的規范性文件不在申請審查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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