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注銷登記的程序和手續
納稅人發生破產、解散、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面申請報告;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應當自有權機關批準或者宣布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納稅人因變動經營地點、住所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工商登記前,或者在經營地點、住所變動之前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同時納稅人應當自遷達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在遷達地成為納稅人之日起十五日內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其程序和手續比照開業登記辦理。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交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同時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繳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原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未使用的發票、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和稅務機關核發的其他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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