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及舉例(二)
[例2]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某住宅小區,從1997年6月開始向外預售,1998年10月底全部銷完,共取得銷售收入18600萬元,為開發該小區企業共支出土地出讓金2700萬元,開發成本5600萬元,實際繳納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及印花稅等957.9萬元,當地政府規定可按土地出讓費和開發成本的10%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則應納稅額為:
扣除項目金額=2700+5600+957.9+(2700+5600)×10%+(2700+5600)×20%
=11747.9萬元
增值額=18600-11747.9=6852.1萬元
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6852.1÷11747.9=58.33%
應納稅額=11747.9×50%×30%+(6852.1-11747.9×50%)×40%
=1762.185+391.26
=2153.445萬元
假定稅務機關核定企業從1997年7月初開始,每月預繳土地增值稅100萬元,則從1997年7月初開始,企業于預繳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10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到1998年10月底,已預繳土地增值稅1400萬元(100×14)。10月底,企業按規定計算出實際應納稅額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經營稅金及附加 21534450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21534450
實際補交土地增值稅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7534450(21534450-14000000)
貸:銀行存款 7534450
扣除項目金額=2700+5600+957.9+(2700+5600)×10%+(2700+5600)×20%
=11747.9萬元
增值額=18600-11747.9=6852.1萬元
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6852.1÷11747.9=58.33%
應納稅額=11747.9×50%×30%+(6852.1-11747.9×50%)×40%
=1762.185+391.26
=2153.445萬元
假定稅務機關核定企業從1997年7月初開始,每月預繳土地增值稅100萬元,則從1997年7月初開始,企業于預繳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10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到1998年10月底,已預繳土地增值稅1400萬元(100×14)。10月底,企業按規定計算出實際應納稅額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經營稅金及附加 21534450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21534450
實際補交土地增值稅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7534450(21534450-14000000)
貸:銀行存款 753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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