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會計處理——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舉例
北國工程公司地處城區,土地使用證記載企業實際占用土地3000平方米。該公司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為每年每平方米5元。7月經批準占用耕地2400平方米,用于建立一個預制構件廠。
按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當按企業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確定。該企業占用的3000平方米土地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為:
年應納稅額=3000×5
=15000元
月應納稅額=15000÷12
=1250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處理時,企業應當于1月末至6月末分別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1250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1250
按規定,施工企業將耕地用于建停車場,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對于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占用之日起滿一年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則從2002年7月份起,企業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面積為征用的5400平方米(3000+2400),其應納稅額為:
年應納稅額=5400×5
=27000元
月應納稅額=27000÷12
=2250元
則從2002年7月末開始,企業應分別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2250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2250
按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當按企業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確定。該企業占用的3000平方米土地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為:
年應納稅額=3000×5
=15000元
月應納稅額=15000÷12
=1250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處理時,企業應當于1月末至6月末分別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1250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1250
按規定,施工企業將耕地用于建停車場,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對于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占用之日起滿一年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則從2002年7月份起,企業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面積為征用的5400平方米(3000+2400),其應納稅額為:
年應納稅額=5400×5
=27000元
月應納稅額=27000÷12
=2250元
則從2002年7月末開始,企業應分別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2250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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