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會計——進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的確認及關稅的計算
(一)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認
1.基本形式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認。
(1)進口貨物以海關確認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準的CIF價格作為完稅價格。正常成交價格是指成交雙方不具有特殊經濟關系,且該項貨物在公開市場上可以來購到的正常價格。所稱的CIF價格,包括貨價以及加上貨物運抵中國關境內輸入地起卸前的包裝、運輸、保險和其他勞務等費用。對于賣方付給我方的正常回扣、傭金,在合同內訂明的,應從成交價格內扣除。在成交價格外,買方另行付給賣方一部分傭金,應加入成交價格。
(2)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應以從該貨物的同一出口國(地區)購進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的CIF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上述相同貨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貨物,包括物理或化學性質、質量和信譽,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別或包裝的差別允許存在。
上述類似貨物是指具有類似原理和結構、類似特性、類似組成材料,并有同樣的使用價值,而且在功能上與商業上可以互換的貨物。
(3)如按上述規定,完稅價格仍未能確定的,應當以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國內市場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后的正常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利潤作為完稅價格,上述進口后的各項費用及利潤經綜合計算定為完稅價格的20%。
2.幾種特殊形式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認。
(1)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加工后的貨物進境時的CIF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的、類似的貨物在進境時的CIF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
如上述原出境貨物在進境時的CIF價格無法得到,可用原出境貨物申報出境時的FOB價格替代。如上述兩種方法的CIF價格都無法得到時,可用原出境貨物在境外加工時支付的工繳費加工運抵中國關境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一切費用作為完稅價格。
(2)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
(3)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境的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如租賃進口貨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的,也可以海關審定的該項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4)寄售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認,有兩種方法:一種是作為保稅貨物處理,即將貨物存入保稅倉庫,按實際出庫銷售的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另一種是進口后即投入市場銷售,則以海關審核的貨主開出的發票價格作為該項貨物的完稅價格。
3.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確認中的共同要求。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確定完稅價格。
進出口貨物的CIF價格、FOB價格或者租金、修理費、料價費等以外幣計價的,由海關按照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征關稅。
完稅價格金額計算到元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及關稅的計算
1.CIF價格
以我國口岸CIF價格、CIF價格加傭金價格、CIF價格加戰爭險價格成交的或者和我國毗鄰的國家以兩國共同邊境地點交貨價格成交的,就分別以該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CIF價格
進口關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稅率
[例1] 某進出口公司從日本進口甲醇,進口申報價格為CIF天津USD500000。當日外匯牌價(中間價)為USD1=RMB8.64;稅則號列:甲醇應歸入2905.1100,稅率12%。
先計算出甲醇的完稅價格如下:
USD500000×8.64=4320000(元)
再計算出甲醇應繳的進口關稅如下:
4320000×12%=518400(元)
2.FOB價格。
以國外口岸FOB價格或者從輸出國購買以國外口岸CIF價格成交的,必須分別在上述價格基礎上加從發貨口岸或者國外交貸口岸運到我國口岸以前的運雜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若以成本加運費價格成交的,則應另加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
完稅價格內應當另加的運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原則上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算。若無法得到實際支付金額時,也可以外資系統海運進口運費率或按協商規定的固定運雜費率計算運雜費,保險費則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FOB+運費)/(1-保險費率)
[例2] 某進出口公司從美國進口硫酸鎂5000噸,進口申報價格為FOB舊金山USD325000,運費每噸USD40,保險費率3‰,當日的外匯牌價(中間價)為USD1=RMB8.64。
先計算運費如下:
5000×40×8.64=1728000(元)
再將進口申報價格由美元折成人民幣如下:
325000×8.64=2808000(元)
最后計算完稅價格如下:
完稅價格=(2808000+1728000)/(1-3‰)=4536000/0.997
=4549648.95(元)≈4549649(元)
經查找,硫酸鎂的稅則號列為2833.2100,稅率10%,計算該批進口硫酸鎂的進口關稅額如下:
進口關稅額=4549649×10%=454946.90(元)
[例3] 某單位委托香港某公司自英國進口柚木木材,運費為44200元,保險費率為0.3%,傭金為CIF價格3%,進口申報價格為CIF香港USD580000,當日的外匯牌價為:USD1=RMB8.64。
先將進口申報價格折合為人民幣如下:
580000×8.64=5011200(元)
再計算完稅價格如下:
完稅價格=(5011200×103%+44200)/(1-0.3%)
=5221400.20(元)≈5221400(元)
經查找,柚木木材的進口稅則號列為4407.2910,稅率為9%(優),計算該批進口袖木木材的進口關稅額如下:
進口關稅額=5221400×9%=469926(元)
3.CFB價格(貨價加運費價格,或稱含運費價格)。
以貨價加運費價格成交的,應當另加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GFR/(1-保險費率)
[例4] 某進出口公司從日本進口甲醛17噸,保險費率0.3%,進口申報價格為CFR天津USD306000,當日的外匯牌價(中間價)為USD1=RMB8.64。
先將進口申報價格由美元折合成人民幣如下:
306000×8.64=2643840(元)
再計算完稅價格如下:
完稅價格=2643840/(1-0.3%)=2651795.39(元)≈2651795(元)
經查找,該進口貨物稅則號列為2912.1100,稅率為10%(優),計算該進口貨物的進口關稅額如下:
進口關稅=2651795×10%=265179.50(元)
為了計算方便,可先計算出常數。其計算公式如下:
常數=1/(1-保險費率)
再計算完稅價格。再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CFR價格×常數
對個別貨物實際沒有支付運費,以及貨物沒有投保的,在計征時可酌加運費和普通保險費。
由陸路進口的貨物,在計算完稅價格時,所有應加運費等均均應計算至該貨物運抵我國國境為止。
4.正常批發價格。
若海關不能確定進口貨物在采購地的正常批發價格,則應以申報進口時國內輸入地點的同類貨物的正常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征稅以及進口后正常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作為完稅價格。如果國內輸入地點同類貨物的正常批發價格不能確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時,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1)不征國內稅貨物的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國內市場批發價格/(1+進口優惠稅率+20%)
(2)應繳納國內稅的貨物應當扣除國內稅,計算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國內市場批發價格/[1+進口關稅優惠稅率+20%+(1+關稅稅率)/(1-代征稅稅率)×代征稅稅率]
(注:以上兩公式分母中的20%為需從批發價格中減除的費用利潤。)
[例5] M公司經批準從國外進口一批護膚護發品,其CIF價格已無法確定,進貨地國內同類產品的市場正常批發價格為925000元,國內消費稅稅率為8%,設進口關稅稅率為15%。要求計算該批護膚護發品應納的關稅。
完稅價格=925000/[1+15%+20%+(1+15%)/(1-8%)×8%]=925000/1.45
=637931(元)
應納進口關稅稅額=637931×15%=95690(元)
1.基本形式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認。
(1)進口貨物以海關確認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準的CIF價格作為完稅價格。正常成交價格是指成交雙方不具有特殊經濟關系,且該項貨物在公開市場上可以來購到的正常價格。所稱的CIF價格,包括貨價以及加上貨物運抵中國關境內輸入地起卸前的包裝、運輸、保險和其他勞務等費用。對于賣方付給我方的正常回扣、傭金,在合同內訂明的,應從成交價格內扣除。在成交價格外,買方另行付給賣方一部分傭金,應加入成交價格。
(2)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應以從該貨物的同一出口國(地區)購進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的CIF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上述相同貨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貨物,包括物理或化學性質、質量和信譽,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別或包裝的差別允許存在。
上述類似貨物是指具有類似原理和結構、類似特性、類似組成材料,并有同樣的使用價值,而且在功能上與商業上可以互換的貨物。
(3)如按上述規定,完稅價格仍未能確定的,應當以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國內市場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后的正常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利潤作為完稅價格,上述進口后的各項費用及利潤經綜合計算定為完稅價格的20%。
2.幾種特殊形式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認。
(1)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加工后的貨物進境時的CIF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的、類似的貨物在進境時的CIF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
如上述原出境貨物在進境時的CIF價格無法得到,可用原出境貨物申報出境時的FOB價格替代。如上述兩種方法的CIF價格都無法得到時,可用原出境貨物在境外加工時支付的工繳費加工運抵中國關境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一切費用作為完稅價格。
(2)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
(3)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境的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如租賃進口貨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的,也可以海關審定的該項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4)寄售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認,有兩種方法:一種是作為保稅貨物處理,即將貨物存入保稅倉庫,按實際出庫銷售的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另一種是進口后即投入市場銷售,則以海關審核的貨主開出的發票價格作為該項貨物的完稅價格。
3.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確認中的共同要求。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確定完稅價格。
進出口貨物的CIF價格、FOB價格或者租金、修理費、料價費等以外幣計價的,由海關按照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征關稅。
完稅價格金額計算到元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及關稅的計算
1.CIF價格
以我國口岸CIF價格、CIF價格加傭金價格、CIF價格加戰爭險價格成交的或者和我國毗鄰的國家以兩國共同邊境地點交貨價格成交的,就分別以該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CIF價格
進口關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稅率
[例1] 某進出口公司從日本進口甲醇,進口申報價格為CIF天津USD500000。當日外匯牌價(中間價)為USD1=RMB8.64;稅則號列:甲醇應歸入2905.1100,稅率12%。
先計算出甲醇的完稅價格如下:
USD500000×8.64=4320000(元)
再計算出甲醇應繳的進口關稅如下:
4320000×12%=518400(元)
2.FOB價格。
以國外口岸FOB價格或者從輸出國購買以國外口岸CIF價格成交的,必須分別在上述價格基礎上加從發貨口岸或者國外交貸口岸運到我國口岸以前的運雜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若以成本加運費價格成交的,則應另加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
完稅價格內應當另加的運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原則上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算。若無法得到實際支付金額時,也可以外資系統海運進口運費率或按協商規定的固定運雜費率計算運雜費,保險費則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FOB+運費)/(1-保險費率)
[例2] 某進出口公司從美國進口硫酸鎂5000噸,進口申報價格為FOB舊金山USD325000,運費每噸USD40,保險費率3‰,當日的外匯牌價(中間價)為USD1=RMB8.64。
先計算運費如下:
5000×40×8.64=1728000(元)
再將進口申報價格由美元折成人民幣如下:
325000×8.64=2808000(元)
最后計算完稅價格如下:
完稅價格=(2808000+1728000)/(1-3‰)=4536000/0.997
=4549648.95(元)≈4549649(元)
經查找,硫酸鎂的稅則號列為2833.2100,稅率10%,計算該批進口硫酸鎂的進口關稅額如下:
進口關稅額=4549649×10%=454946.90(元)
[例3] 某單位委托香港某公司自英國進口柚木木材,運費為44200元,保險費率為0.3%,傭金為CIF價格3%,進口申報價格為CIF香港USD580000,當日的外匯牌價為:USD1=RMB8.64。
先將進口申報價格折合為人民幣如下:
580000×8.64=5011200(元)
再計算完稅價格如下:
完稅價格=(5011200×103%+44200)/(1-0.3%)
=5221400.20(元)≈5221400(元)
經查找,柚木木材的進口稅則號列為4407.2910,稅率為9%(優),計算該批進口袖木木材的進口關稅額如下:
進口關稅額=5221400×9%=469926(元)
3.CFB價格(貨價加運費價格,或稱含運費價格)。
以貨價加運費價格成交的,應當另加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GFR/(1-保險費率)
[例4] 某進出口公司從日本進口甲醛17噸,保險費率0.3%,進口申報價格為CFR天津USD306000,當日的外匯牌價(中間價)為USD1=RMB8.64。
先將進口申報價格由美元折合成人民幣如下:
306000×8.64=2643840(元)
再計算完稅價格如下:
完稅價格=2643840/(1-0.3%)=2651795.39(元)≈2651795(元)
經查找,該進口貨物稅則號列為2912.1100,稅率為10%(優),計算該進口貨物的進口關稅額如下:
進口關稅=2651795×10%=265179.50(元)
為了計算方便,可先計算出常數。其計算公式如下:
常數=1/(1-保險費率)
再計算完稅價格。再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CFR價格×常數
對個別貨物實際沒有支付運費,以及貨物沒有投保的,在計征時可酌加運費和普通保險費。
由陸路進口的貨物,在計算完稅價格時,所有應加運費等均均應計算至該貨物運抵我國國境為止。
4.正常批發價格。
若海關不能確定進口貨物在采購地的正常批發價格,則應以申報進口時國內輸入地點的同類貨物的正常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征稅以及進口后正常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作為完稅價格。如果國內輸入地點同類貨物的正常批發價格不能確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時,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1)不征國內稅貨物的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國內市場批發價格/(1+進口優惠稅率+20%)
(2)應繳納國內稅的貨物應當扣除國內稅,計算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國內市場批發價格/[1+進口關稅優惠稅率+20%+(1+關稅稅率)/(1-代征稅稅率)×代征稅稅率]
(注:以上兩公式分母中的20%為需從批發價格中減除的費用利潤。)
[例5] M公司經批準從國外進口一批護膚護發品,其CIF價格已無法確定,進貨地國內同類產品的市場正常批發價格為925000元,國內消費稅稅率為8%,設進口關稅稅率為15%。要求計算該批護膚護發品應納的關稅。
完稅價格=925000/[1+15%+20%+(1+15%)/(1-8%)×8%]=925000/1.45
=637931(元)
應納進口關稅稅額=637931×15%=95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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