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會計——資源稅的納稅地點
按照稅法的規定,納稅人應繳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跨省開采的礦山或油(氣)田(獨立礦山或獨立油氣田聯合企業),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采掘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如獨立礦山或獨立油氣田、聯合企業),按照采掘地各礦井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數額計算劃撥。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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