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會計處理——契稅概述
一、納稅人
按照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即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承受(指通過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其中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轉讓,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包括出售(即有償轉讓)、贈與(即無償轉讓)和交換(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等,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即有償轉讓房屋所有權);
4.房屋贈與(無償轉讓房屋所有權);
5.房屋交換(即相互交換房屋)。
下列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
1.以土地、房屋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據的當天。
三、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按照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四、減免稅規定
按照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有關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7.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項目。
按照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即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承受(指通過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其中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轉讓,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包括出售(即有償轉讓)、贈與(即無償轉讓)和交換(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等,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即有償轉讓房屋所有權);
4.房屋贈與(無償轉讓房屋所有權);
5.房屋交換(即相互交換房屋)。
下列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
1.以土地、房屋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據的當天。
三、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按照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四、減免稅規定
按照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有關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7.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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