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提所得稅的計算和賬務處理
我國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的,或者雖然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項中扣繳。采用這種方法征收的所得稅,國際上通常稱為預提所得稅。現舉例說明預提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例如,在我國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某外國企業,1995年有來源于我國的股息、利息、租金共計100000元。試計算該年應納的預提所得稅,并作會計處理。
該外國企業1995年應納我國預提所得稅為:100000×20%=20000(元)
會計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 20000
貸:應交稅金--預提所得稅 20000
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時(由付款人代繳):
借:應交稅金--預提所得稅 2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例如,在我國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某外國企業,1995年有來源于我國的股息、利息、租金共計100000元。試計算該年應納的預提所得稅,并作會計處理。
該外國企業1995年應納我國預提所得稅為:100000×20%=20000(元)
會計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 20000
貸:應交稅金--預提所得稅 20000
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時(由付款人代繳):
借:應交稅金--預提所得稅 2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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