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本文根據有關規定,對所得稅繳納的實務會計處理作一介紹。
一、企業預繳所得稅會計處理
根據現行的稅收政策,不論內資企業所得稅,還是外資企業所得稅,其稅率均是按年設計,但為了保證國家的財政支出,納稅人就要按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納稅期預繳所得稅。內資企業可按月或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要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預繳所得稅的方法一般有兩種:
(1)以上年實際應繳所得稅為基礎確認當年預繳所得稅額,也就是企業在上年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以上年全年實際應繳稅額為基礎,適當考慮當年的預計生產經營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全年預繳所得稅后,再計算確定每期預繳稅額。
(2)以各預繳期的實際應稅資料計算預繳所得稅額,它是按納稅人每期(月或季)的實際計稅資料計算每期應繳所得稅額。由于是預繳所得稅,可以不進行各項差異的納稅調整,即直接以當期財務會計的利潤總額(賬面利潤)乘以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繳所得稅額。如果有金額較大的差異項目,如壞賬準備差異,也可以在當期調整,但不進行全面調整。預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一)采用第一種預繳方法:可以只作每期預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當企業每期實際預繳所得稅額相同時,記: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二)采用第二種預繳方法:
1.期末計算應預繳的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預繳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會計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年末,企業應認真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由納稅人自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根據預繳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繳、應退稅額,并填寫納稅申報表,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也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經稅務機關受理并審核后,辦理結算稅款手續。之后,稅務機關根據選案標準、平時及審核中掌握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納稅檢(稽)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以企業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稅收法規為依據。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具體規定如下:
(1)納稅人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虧損或處于減免稅期,均應根據所得稅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納稅人已按照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
(2)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的,依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合并、分立后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之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匯算清繳,并結清稅款;其納稅人的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
(3)納稅人已預繳的稅款少于全年應繳稅款的,應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外資企業為5個月)內結清應補繳的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或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
匯算清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一)采用“應付稅款法”
1.計算出應繳或應補繳的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實際上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實際收到退回的多繳稅款時,作與上述方向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
1.計算出應繳的所得稅時,需減去(或加上)本期發生的遞延稅款:
借:所得稅 、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或貸:遞延稅款)
2.實際上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三、所得稅減免與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
(一)減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對于減免的所得稅,企業不應該將其重新納入損益計算中,進行利潤或股利分配。如重新納入損益計算,不僅使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不實,而且也是對國有企業或國家有投資的企業的國有資產的一種流失。因此,企業應正確地進行減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如果不是法定減免,企業應該將減免稅額記入“資本公積”。
1.先計后退的會計處理
a. 計提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b. 減免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資本公積或盈余公積等。
2.先繳后退的會計處理
a. 計提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b. 上繳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c. 收到退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所得稅
3.法定直接減免,不作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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