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舉例(一)
按照規定,金融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收入=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證券銷售差價收入
+證券發行差價收入+租賃收益+匯兌收益+其他營業收入
營業支出=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費用+匯兌損失
+其他營業支出
[例1]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1994年1-9月份共實現利潤7200000元,其中包括稅后投資利潤600000元,按規定工商銀行所得稅稅率為55%,已預繳所得稅3630000元。10、11月共實現利潤1700000元,其中包括稅后投資利潤100000元,應交所得稅880000元。12月底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如下:
利息收入 1200000
金融企業往來收入 300000
手續費收入 60000
其他營業收入 50000
匯兌收益 30000
投資收益 420000
(其中400000元為從聯營方分得的稅后利潤)
營業外收入 20000
利息支出 560000
金融企業往來支出 120000
手續費支出 20000
營業費用 60000
營業稅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營業支出 30000
匯兌損失 20000
營業外支出 50000
企業按規定將各損益類科目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利息收入 1200000
金融企業往來收入 300000
手續費收入 60000
其他營業收入 50000
匯兌收益 30000
投資收益 420000
營業外收入 20000
貸:本年利潤 2080000
借:本年利潤 940000
貸:利息支出 560000
金融企業往來支出 120000
手續費支出 20000
營業費用 60000
營業稅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營業支出 30000
匯兌損失 20000
營業外支出 50000
則12月份企業利潤總額為:
利潤總額=2080000-940000
=114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140000-400000(稅后投資利潤)
=740000元
應納稅額=740000×55%
=40700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407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070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407000
貸:所得稅 407000
企業按規定預繳第四季度稅金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287000
(880000+407000)
貸:銀行存款 1287000
企業年終匯算清繳時,發現有超出稅法規定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80000元已在
稅前列支,但在計稅時未予以調整,按規定應調整全年應納稅額。
全年利潤總額=7200000+1700000+1140000
=10040000元
全年應納稅所得總額=10040000-(600000+100000+400000)(稅后投資利潤)
+80000(稅前多列支支出)
=9020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9020000×55%
=4961000元
全年已預繳稅款=3630000+1287000
=4917000元
少繳稅額=4961000-4917000
=44000元
企業按規定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44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40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44000
貸:所得稅 44000
企業少繳的稅款可于下年度補繳。補繳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6400
貸:銀行存款 2640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收入=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證券銷售差價收入
+證券發行差價收入+租賃收益+匯兌收益+其他營業收入
營業支出=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費用+匯兌損失
+其他營業支出
[例1]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1994年1-9月份共實現利潤7200000元,其中包括稅后投資利潤600000元,按規定工商銀行所得稅稅率為55%,已預繳所得稅3630000元。10、11月共實現利潤1700000元,其中包括稅后投資利潤100000元,應交所得稅880000元。12月底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如下:
利息收入 1200000
金融企業往來收入 300000
手續費收入 60000
其他營業收入 50000
匯兌收益 30000
投資收益 420000
(其中400000元為從聯營方分得的稅后利潤)
營業外收入 20000
利息支出 560000
金融企業往來支出 120000
手續費支出 20000
營業費用 60000
營業稅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營業支出 30000
匯兌損失 20000
營業外支出 50000
企業按規定將各損益類科目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利息收入 1200000
金融企業往來收入 300000
手續費收入 60000
其他營業收入 50000
匯兌收益 30000
投資收益 420000
營業外收入 20000
貸:本年利潤 2080000
借:本年利潤 940000
貸:利息支出 560000
金融企業往來支出 120000
手續費支出 20000
營業費用 60000
營業稅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營業支出 30000
匯兌損失 20000
營業外支出 50000
則12月份企業利潤總額為:
利潤總額=2080000-940000
=114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140000-400000(稅后投資利潤)
=740000元
應納稅額=740000×55%
=40700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407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070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407000
貸:所得稅 407000
企業按規定預繳第四季度稅金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287000
(880000+407000)
貸:銀行存款 1287000
企業年終匯算清繳時,發現有超出稅法規定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80000元已在
稅前列支,但在計稅時未予以調整,按規定應調整全年應納稅額。
全年利潤總額=7200000+1700000+1140000
=10040000元
全年應納稅所得總額=10040000-(600000+100000+400000)(稅后投資利潤)
+80000(稅前多列支支出)
=9020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9020000×55%
=4961000元
全年已預繳稅款=3630000+1287000
=4917000元
少繳稅額=4961000-4917000
=44000元
企業按規定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44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40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44000
貸:所得稅 44000
企業少繳的稅款可于下年度補繳。補繳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6400
貸:銀行存款 2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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