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會計處理——營業稅的稅目和征稅范圍(三)
(五)文化體育業
文化體育業,是指經營文化、體育活動的業務。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文化業、體育業。
1.文化業,是指經營文化活動的業務,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
經營游覽場所的業務,比照文化業征稅。
(1)表演,是指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
(2)播映,是指通過電臺、電視臺、音響系統、閉路電視、衛星通信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以及在電視院、影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的業務。
廣告的播映不按本稅目征稅。
(3)其他文化業,是指經營上列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的業務,如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業務等。
(4)經營游覽場所的業務,是指公園、動(植)物園及其他各種游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
2.體育業
體育業,是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以租賃方式為文化活動、體育比賽提供場所,不按本稅目征稅。
(六)娛樂業
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
本稅目征收范圍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
1.歌廳,是指在樂隊的伴奏下顧客進行自娛自樂形式的演唱活動的場所。
2.舞廳,是指供顧客進行跳舞活動的場所。
3.卡拉OK歌舞廳,是指在音像設備播放的音樂伴奏下,顧客自娛自樂進行歌舞活動的場所。
4.音樂茶座,是指為顧客同時提供音樂欣賞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飲料消費的場所。
5.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是指顧客進行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活動的場所。
6.游藝場,是指舉辦各種游藝游樂(如射擊、狩獵、跑馬、玩游戲機等)活動的場所。
上列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的飲食服務及其他各種服務,均屬于本稅目征收范圍。
文化體育業,是指經營文化、體育活動的業務。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文化業、體育業。
1.文化業,是指經營文化活動的業務,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
經營游覽場所的業務,比照文化業征稅。
(1)表演,是指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
(2)播映,是指通過電臺、電視臺、音響系統、閉路電視、衛星通信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以及在電視院、影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的業務。
廣告的播映不按本稅目征稅。
(3)其他文化業,是指經營上列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的業務,如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業務等。
(4)經營游覽場所的業務,是指公園、動(植)物園及其他各種游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
2.體育業
體育業,是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以租賃方式為文化活動、體育比賽提供場所,不按本稅目征稅。
(六)娛樂業
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
本稅目征收范圍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
1.歌廳,是指在樂隊的伴奏下顧客進行自娛自樂形式的演唱活動的場所。
2.舞廳,是指供顧客進行跳舞活動的場所。
3.卡拉OK歌舞廳,是指在音像設備播放的音樂伴奏下,顧客自娛自樂進行歌舞活動的場所。
4.音樂茶座,是指為顧客同時提供音樂欣賞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飲料消費的場所。
5.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是指顧客進行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活動的場所。
6.游藝場,是指舉辦各種游藝游樂(如射擊、狩獵、跑馬、玩游戲機等)活動的場所。
上列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的飲食服務及其他各種服務,均屬于本稅目征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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