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會計――服務性企業營業稅的會計處理
[例1]華遠旅行社2001年7月共獲得營業收入1920000元。經過分析:
(1)企業當月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等代付費用420000元。
(2)企業允許某市旅行社使用本企業名稱,對方交來上半年使用費價款220000元。
(3)旅行社組織赴俄羅斯旅游團5個,共200人,每人收取費用2000元,到俄羅斯后改由當地旅行社接團,共支付給接團社旅游費220000元。
另外企業將其擁有的鋪面房一間出售給某公司,共獲得收入880000元;
月末企業按規定計算本月應納營業稅。
(1)計算屬于“服務業”稅目營業收入應納的營業稅:
按照稅法規定,旅游企業的營業額中屬于企業旅游業務的營業收入,都屬于“服務業”稅目,按規定應按5%稅率征收營業稅。但是由于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營業收入和稅法規定的應納營業稅的營業額有一定差異,因此在計算應納營業稅稅額時需對營業收入進行一些調整:
首先,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旅游企業代收代付的費用應全部計入營業收入;而按照稅法規定,旅游企業組織旅游者在中國境內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費減去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其次,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旅游企業組織旅客在境內、境外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其付給接團企業的旅游費作為組團社的營業成本,并不沖減其營業收入。而稅法規定,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在境外或境內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應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則“服務業”稅目應納營業稅的營業額為:
營業額=(1920000-320000)-420000-220000
=960000元
則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960000×5%=48000元
(2)計算屬于“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的營業額應納營業稅
企業將單位名稱提供給他人使用,屬于轉讓商譽的征稅范圍,應按照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按照稅法規定,企業轉讓無形資產所取得的收入,屬于“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應按5%稅率計征營業稅。則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220000×5%=11000元
則當月營業收入應納營業稅為:
應納稅額=48000+11000=59000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應作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59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59000
(3)計算屬于“銷售不動產”稅目的營業額應納營業稅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收入,屬于“銷售不動產”稅目,應按5%稅率計征營業稅,則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880000×5%=44000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應作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44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44000
則6月30日企業“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有關資料如下:
表1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借 方 貸 方
15000
15000
15000
48000
11000
44000
合計 45000 103000
[例2]北國飯店2001年8月份取得營業收入情況如下:
客房營業收入 16000000元
寫字樓營業收入 24000000元
飯店所屬餐廳營業收入 8000000元
飯店所屬洗衣房營業收入 4000000元
飯店所屬卡拉0K歌舞廳收入:
門票收入 1800000元
點歌費 800000元
食品飲料柜臺收入 1400000元
飯店所屬康樂中心收入 1800000元
按照規定,納稅人有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
客房、寫字樓、餐廳、洗衣房營業收入都屬于“服務業”稅目,應按5%稅率征稅。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16000000+12000000+2000000+4000000)×5%=52000000×5%=2600000元
按照規定,飯館、餐廳及其他飲食場所,在為顧客提供就餐的同時進行的自娛自樂形式的歌、舞活動所提供的服務,一律按“娛樂業”稅目征收營業稅。飯店所屬卡拉OK歌舞廳營業收入和康樂中心營業收入屬于“娛樂業”稅目。按照規定,經營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種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費以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假定省政府規定娛樂業稅率為10%,則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4000000+1800000)×10%
=5800000×10%
=580000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應作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180000
(2600000+58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180000
[例3]東方廣告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9月根據“營業收入”賬戶資料,當月實現營業收入19200000元,經過審核有關賬戶:
(1)企業當月將其擁有的辦公樓的一部分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取得租金收入100000元。
(2)企業當月向有關媒體支付的廣告播出費用為6400000元。
月份終了,企業按規定計算出當月營業收入應納的營業稅。
首先,企業實現的廣告收入和租賃房屋取得的收入,都屬于“服務業”稅目,應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其次,按照規定,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則當月廣告收入應納營業稅為:
營業額=19200000元-6400000=12800000元
應納稅額=12800000×5%=640000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對于應繳的營業稅應作如下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64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640000
(1)企業當月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等代付費用420000元。
(2)企業允許某市旅行社使用本企業名稱,對方交來上半年使用費價款220000元。
(3)旅行社組織赴俄羅斯旅游團5個,共200人,每人收取費用2000元,到俄羅斯后改由當地旅行社接團,共支付給接團社旅游費220000元。
另外企業將其擁有的鋪面房一間出售給某公司,共獲得收入880000元;
月末企業按規定計算本月應納營業稅。
(1)計算屬于“服務業”稅目營業收入應納的營業稅:
按照稅法規定,旅游企業的營業額中屬于企業旅游業務的營業收入,都屬于“服務業”稅目,按規定應按5%稅率征收營業稅。但是由于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營業收入和稅法規定的應納營業稅的營業額有一定差異,因此在計算應納營業稅稅額時需對營業收入進行一些調整:
首先,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旅游企業代收代付的費用應全部計入營業收入;而按照稅法規定,旅游企業組織旅游者在中國境內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費減去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其次,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旅游企業組織旅客在境內、境外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其付給接團企業的旅游費作為組團社的營業成本,并不沖減其營業收入。而稅法規定,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在境外或境內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應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則“服務業”稅目應納營業稅的營業額為:
營業額=(1920000-320000)-420000-220000
=960000元
則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960000×5%=48000元
(2)計算屬于“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的營業額應納營業稅
企業將單位名稱提供給他人使用,屬于轉讓商譽的征稅范圍,應按照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按照稅法規定,企業轉讓無形資產所取得的收入,屬于“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應按5%稅率計征營業稅。則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220000×5%=11000元
則當月營業收入應納營業稅為:
應納稅額=48000+11000=59000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應作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59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59000
(3)計算屬于“銷售不動產”稅目的營業額應納營業稅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收入,屬于“銷售不動產”稅目,應按5%稅率計征營業稅,則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880000×5%=44000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應作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44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44000
則6月30日企業“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有關資料如下:
表1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借 方 貸 方
15000
15000
15000
48000
11000
44000
合計 45000 103000
[例2]北國飯店2001年8月份取得營業收入情況如下:
客房營業收入 16000000元
寫字樓營業收入 24000000元
飯店所屬餐廳營業收入 8000000元
飯店所屬洗衣房營業收入 4000000元
飯店所屬卡拉0K歌舞廳收入:
門票收入 1800000元
點歌費 800000元
食品飲料柜臺收入 1400000元
飯店所屬康樂中心收入 1800000元
按照規定,納稅人有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
客房、寫字樓、餐廳、洗衣房營業收入都屬于“服務業”稅目,應按5%稅率征稅。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16000000+12000000+2000000+4000000)×5%=52000000×5%=2600000元
按照規定,飯館、餐廳及其他飲食場所,在為顧客提供就餐的同時進行的自娛自樂形式的歌、舞活動所提供的服務,一律按“娛樂業”稅目征收營業稅。飯店所屬卡拉OK歌舞廳營業收入和康樂中心營業收入屬于“娛樂業”稅目。按照規定,經營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種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費以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假定省政府規定娛樂業稅率為10%,則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4000000+1800000)×10%
=5800000×10%
=580000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應作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180000
(2600000+58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180000
[例3]東方廣告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9月根據“營業收入”賬戶資料,當月實現營業收入19200000元,經過審核有關賬戶:
(1)企業當月將其擁有的辦公樓的一部分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取得租金收入100000元。
(2)企業當月向有關媒體支付的廣告播出費用為6400000元。
月份終了,企業按規定計算出當月營業收入應納的營業稅。
首先,企業實現的廣告收入和租賃房屋取得的收入,都屬于“服務業”稅目,應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其次,按照規定,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則當月廣告收入應納營業稅為:
營業額=19200000元-6400000=12800000元
應納稅額=12800000×5%=640000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對于應繳的營業稅應作如下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64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6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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