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會計處理——消費稅的征收(四)
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生產銷售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在納稅人核算地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于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在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納稅人與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以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而不是同一縣(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分局批準。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報關者向報關地海關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生產銷售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在納稅人核算地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于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在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納稅人與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以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而不是同一縣(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分局批準。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報關者向報關地海關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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