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會計--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八)
3.以物換物的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對企業之間(工業企業之間、商業企業之間、工商企業之間)發生的以物換物業務,即財務會計中的非貨幣性交易,除應分別視為購進和銷售行為并計算增值稅(有的貨物還涉及消費稅)外,還應根據雙方所提貨物價值是否相等、有無補付貨款問題,進行具體的會計處理。
(1)不需補付貨款的會計處理。
不需補付貨款是指企業之間以等價貨物進行物物交換,不需要一方向另一方補付貨款差額,雙方都應同時作購進和銷售的會計處理。
[例41] 某工業企業以自產的A產品同某商業企業庫存的B商品進行物物交換,A產品與B商品銷售價格(不含稅)均為200000元,實際上是等價交換。A產品的實際成本為180000元,B商品的進銷差價率為12%,甲、乙兩企業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義務人,增值稅稅率為17%。作會計分錄如下:
①工業企業的會計處理。
交換貨物并作購銷處理時:
借:原材料--B材料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結轉以物換物的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80000
貸:產成品--A產品 180000
若按財務會計制度,也可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賬戶,直接貸記“產成品”、借記“原材料”賬戶。同理,商業企業也可作如上會計處理。
②商業企業的會計處理。
交換貨物并作購銷處理時:
借:庫存商品-A商品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B商品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結轉以物換物的售價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0
貸:庫存商品--B商品 200000
結轉已銷商品進銷差價時:
借:商品進銷差價 24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24000
(2)需要補付貨款的會計處理。
需要補付貨款是指企業以不等價的貨物進行物物交換,一方需向另一方補付價差款,其會計處理與不需補付貸款的會計處理基本相同,但不同之處在于要反映補付貨款。
[例42] 仍承前例,假如B商品銷售價格(不含稅)為160000元,商業企業以銀行存款向工業企業補付貨款46800元[(200000-160000)×(1+17%)],其他資料不變。作會計分錄如下:
①工業企業的會計處理。
交換貨物并作購銷處理時:
借:原材料-B材料 16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7200
銀行存款 46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A產品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計算應繳消費稅及結轉銷售成本的會計處理同前。
②商業企業的會計處理。
交換貨物并作購銷處理時:
借:庫存商品-A商品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B商品 16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7200
銀行存款 46800
結轉以物換物的售價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60000
貸:庫存商品-B商品 160000
結轉已銷商品進銷差價時:
借:商品進銷差價 192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9200
本例的會計處理方法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不盡相同。
(三)商業企業以舊換新的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1.一般商品以舊換新的會計處理。
以舊換新銷售方式,就是企業在銷售自己的貨物時,有償收回舊貨物的行為。按我國現行增值稅法的規定,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沖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銷售貨物與有償收購舊的貨物是兩項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
[例43] 百貨大樓銷售A牌電冰箱,零售價3510元/臺,若顧客交還同品牌舊冰箱作價1000元,交差價2510元就可換回全新冰箱。當月采用此種方式銷售A牌電冰箱100臺,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251000
材料物資--舊冰箱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A牌冰箱 3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
應特別注意的是:收回的舊冰箱不能計算進項稅額。因為該商店不是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的收購單位。更不應以實際收到價款251000元作為零售價格入賬,因為那樣就會少記銷售收入,偷逃增值稅稅款。
2.金銀首飾以舊換新的會計處理。
鑒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
[例44] 某金銀首飾零售商店為小規模納稅人,1999年10月取得含稅銷售收入1060000元;以舊換新業務收入530000元(含稅),其中收回舊首飾折價371000元,實收159000元。該企業10月份應繳增值稅為46900元。作會計分錄如下:
應繳增值稅=(含稅銷售收入+以舊換新實際收取的含稅銷售收入)÷(1+征收率4%)×征收率4%
=(106+15.9)÷(1+4%)×4%
=4.69(萬元)
商品銷售收入=(106+15.9)÷(1+4%)+37.1
=117.21+37.1=154.31(萬元)
借:銀行存款 1219000
材料物資--舊金銀首飾 37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金銀首飾 1543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46900
對企業之間(工業企業之間、商業企業之間、工商企業之間)發生的以物換物業務,即財務會計中的非貨幣性交易,除應分別視為購進和銷售行為并計算增值稅(有的貨物還涉及消費稅)外,還應根據雙方所提貨物價值是否相等、有無補付貨款問題,進行具體的會計處理。
(1)不需補付貨款的會計處理。
不需補付貨款是指企業之間以等價貨物進行物物交換,不需要一方向另一方補付貨款差額,雙方都應同時作購進和銷售的會計處理。
[例41] 某工業企業以自產的A產品同某商業企業庫存的B商品進行物物交換,A產品與B商品銷售價格(不含稅)均為200000元,實際上是等價交換。A產品的實際成本為180000元,B商品的進銷差價率為12%,甲、乙兩企業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義務人,增值稅稅率為17%。作會計分錄如下:
①工業企業的會計處理。
交換貨物并作購銷處理時:
借:原材料--B材料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結轉以物換物的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80000
貸:產成品--A產品 180000
若按財務會計制度,也可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賬戶,直接貸記“產成品”、借記“原材料”賬戶。同理,商業企業也可作如上會計處理。
②商業企業的會計處理。
交換貨物并作購銷處理時:
借:庫存商品-A商品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B商品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結轉以物換物的售價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0
貸:庫存商品--B商品 200000
結轉已銷商品進銷差價時:
借:商品進銷差價 24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24000
(2)需要補付貨款的會計處理。
需要補付貨款是指企業以不等價的貨物進行物物交換,一方需向另一方補付價差款,其會計處理與不需補付貸款的會計處理基本相同,但不同之處在于要反映補付貨款。
[例42] 仍承前例,假如B商品銷售價格(不含稅)為160000元,商業企業以銀行存款向工業企業補付貨款46800元[(200000-160000)×(1+17%)],其他資料不變。作會計分錄如下:
①工業企業的會計處理。
交換貨物并作購銷處理時:
借:原材料-B材料 16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7200
銀行存款 46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A產品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計算應繳消費稅及結轉銷售成本的會計處理同前。
②商業企業的會計處理。
交換貨物并作購銷處理時:
借:庫存商品-A商品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B商品 16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7200
銀行存款 46800
結轉以物換物的售價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60000
貸:庫存商品-B商品 160000
結轉已銷商品進銷差價時:
借:商品進銷差價 192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9200
本例的會計處理方法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不盡相同。
(三)商業企業以舊換新的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1.一般商品以舊換新的會計處理。
以舊換新銷售方式,就是企業在銷售自己的貨物時,有償收回舊貨物的行為。按我國現行增值稅法的規定,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沖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銷售貨物與有償收購舊的貨物是兩項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
[例43] 百貨大樓銷售A牌電冰箱,零售價3510元/臺,若顧客交還同品牌舊冰箱作價1000元,交差價2510元就可換回全新冰箱。當月采用此種方式銷售A牌電冰箱100臺,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251000
材料物資--舊冰箱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A牌冰箱 3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
應特別注意的是:收回的舊冰箱不能計算進項稅額。因為該商店不是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的收購單位。更不應以實際收到價款251000元作為零售價格入賬,因為那樣就會少記銷售收入,偷逃增值稅稅款。
2.金銀首飾以舊換新的會計處理。
鑒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
[例44] 某金銀首飾零售商店為小規模納稅人,1999年10月取得含稅銷售收入1060000元;以舊換新業務收入530000元(含稅),其中收回舊首飾折價371000元,實收159000元。該企業10月份應繳增值稅為46900元。作會計分錄如下:
應繳增值稅=(含稅銷售收入+以舊換新實際收取的含稅銷售收入)÷(1+征收率4%)×征收率4%
=(106+15.9)÷(1+4%)×4%
=4.69(萬元)
商品銷售收入=(106+15.9)÷(1+4%)+37.1
=117.21+37.1=154.31(萬元)
借:銀行存款 1219000
材料物資--舊金銀首飾 37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金銀首飾 1543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4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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