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削價損失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
關于商品削價損失進項稅額是否轉出的問題,有人認為削價損失部分的進項稅額在購進商品時已進行了抵扣,因此,企業在削價出售商品時,就應將由于削價銷售商品損失部分的進項稅額予發轉出。借記“管理費用”科目(或相關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和做法。商品削價損失的進項稅額是否轉出,要分清是經營性削價損失,還是非經營性削價損失。
一、經營性削價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必轉出
1.經營性削價是指商品因市場行情變化、委節變化或商品本身質量、性能的自然變化等原因,而對其實行的減價銷售。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顯然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按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部分商品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會計上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從現行商品流能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上看,經營性削價損失在“商品銷售成本”中列支,說明該損失部分的價值,并沒有脫離流通經營環節,還體現在商品的成本中。所以該損失的進英稅額不應轉出。
2.經營性削價損失的進項稅額轉出會造成重復征稅
從計稅原理看,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經營性削價損失的商品售出后并不一定立刻離開商品流轉環節。由于地區差異、市場行情、銷售信息、季節變化等因素的影響,前者削價銷售的積壓貨物,后者可能是行銷商品;前者的削價損失,可能轉化為后者嗇的銷售收入。諸如此類經營性削價,會引起增值稅額的波動,如果把經營性削價損失進項稅額予以轉出的話,會造成總體上的重復征稅,加重稅負。
二、非經營性削價損失的進項稅額必須轉出
非經營性削價是指商品因事故或自然災害導致商品殘損霉變等非正常損失而實施的膽價銷售行為。筆者認為,對非經營性削價損失,無論是削價后售價不低于原進價的降價損失,還是削價后售價低于原進價的削價損失,由于其損失的原因屬非正常損失,且損失額并不計入商品銷售成本,所以都應當把價格損失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
[例]某商業企業購進一批商品,其不含稅進價為8000元,進項稅額1360元,當即以銀行存款支付。該批商品售價10000元(進銷差價率為20%)。由于自然災害導致商品殘損2000元(以售價確認的損失額),而以8000元削價售出,款已存入銀行(該企業未設“商品采購”科目)。
1.企業采用進價金額核算
?。?)購進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8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60
貸:銀行存款 9360
(2)發生自然災害確認非正常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872
貸:庫存商品 1600[2000×(1-2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72(1600×17%)
?。?)以8000元削價售出時,
借:銀行存款 9360
貸:商品銷售收入 8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
?。?)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時,
借:商品銷售成本 6400
貸:庫存商品 6400
?。?)經批準轉銷非正常損失時,
借:營業外支出 1872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1872
2.企業采用售價金額核算
?。?)購進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60
貸:商品進銷差價 2000
銀行存款 9360
?。?)發生自然災害確認非正常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872
商品進銷差價 400(2000×1-20%)
貸:庫存商品 2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72[2000×(1-20%)×17%]
(3)以8000元削價售出時,
借:銀行存款 9360
貸:商品銷售收入 8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
(4)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時,
借:商品銷售成本 8000
貸:庫存商品 8000
?。?)攤銷商品進銷差價時,
借:商品進銷差價 1600
貸:商品銷售成本 1600
(6)經批準轉銷非正常損失時的處理同上。
應該指出的是,提取削價準備的企業,發生削價損失沖減削價導致的非正常損失,不論受損企業是否預提削價準備,均應按損失的具體原因和責任分別計入營業外支出、管理費用或其他應收款(向過失人或保險人公司索賠部分),不涉及用提取的商品削價準備彌補削價損失的問題。
一、經營性削價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必轉出
1.經營性削價是指商品因市場行情變化、委節變化或商品本身質量、性能的自然變化等原因,而對其實行的減價銷售。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顯然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按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部分商品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會計上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從現行商品流能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上看,經營性削價損失在“商品銷售成本”中列支,說明該損失部分的價值,并沒有脫離流通經營環節,還體現在商品的成本中。所以該損失的進英稅額不應轉出。
2.經營性削價損失的進項稅額轉出會造成重復征稅
從計稅原理看,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經營性削價損失的商品售出后并不一定立刻離開商品流轉環節。由于地區差異、市場行情、銷售信息、季節變化等因素的影響,前者削價銷售的積壓貨物,后者可能是行銷商品;前者的削價損失,可能轉化為后者嗇的銷售收入。諸如此類經營性削價,會引起增值稅額的波動,如果把經營性削價損失進項稅額予以轉出的話,會造成總體上的重復征稅,加重稅負。
二、非經營性削價損失的進項稅額必須轉出
非經營性削價是指商品因事故或自然災害導致商品殘損霉變等非正常損失而實施的膽價銷售行為。筆者認為,對非經營性削價損失,無論是削價后售價不低于原進價的降價損失,還是削價后售價低于原進價的削價損失,由于其損失的原因屬非正常損失,且損失額并不計入商品銷售成本,所以都應當把價格損失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
[例]某商業企業購進一批商品,其不含稅進價為8000元,進項稅額1360元,當即以銀行存款支付。該批商品售價10000元(進銷差價率為20%)。由于自然災害導致商品殘損2000元(以售價確認的損失額),而以8000元削價售出,款已存入銀行(該企業未設“商品采購”科目)。
1.企業采用進價金額核算
?。?)購進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8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60
貸:銀行存款 9360
(2)發生自然災害確認非正常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872
貸:庫存商品 1600[2000×(1-2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72(1600×17%)
?。?)以8000元削價售出時,
借:銀行存款 9360
貸:商品銷售收入 8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
?。?)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時,
借:商品銷售成本 6400
貸:庫存商品 6400
?。?)經批準轉銷非正常損失時,
借:營業外支出 1872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1872
2.企業采用售價金額核算
?。?)購進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60
貸:商品進銷差價 2000
銀行存款 9360
?。?)發生自然災害確認非正常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872
商品進銷差價 400(2000×1-20%)
貸:庫存商品 2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72[2000×(1-20%)×17%]
(3)以8000元削價售出時,
借:銀行存款 9360
貸:商品銷售收入 8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
(4)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時,
借:商品銷售成本 8000
貸:庫存商品 8000
?。?)攤銷商品進銷差價時,
借:商品進銷差價 1600
貸:商品銷售成本 1600
(6)經批準轉銷非正常損失時的處理同上。
應該指出的是,提取削價準備的企業,發生削價損失沖減削價導致的非正常損失,不論受損企業是否預提削價準備,均應按損失的具體原因和責任分別計入營業外支出、管理費用或其他應收款(向過失人或保險人公司索賠部分),不涉及用提取的商品削價準備彌補削價損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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