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增值稅怎樣繳納
某公司根據市場銷售的需要,不僅將產品銷售給全國各地的特約經銷商,而且在國內10多個大中城市還設立了非獨立核算的直銷(零售)網點(各直銷網點的資金回籠款全部上交總公司,費用的開支向總公司報銷),請問,在外地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需要在外地辦理稅務登記嗎?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銷售的皮鞋要在外地納稅嗎?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銷售的皮鞋能不能按回籠金額并入銷售計算銷項稅額?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在外地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回來抵扣應繳稅款嗎?
答:一、該公司在外地(外縣、市)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應該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這在《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有明確規定。
二、在外地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也應該在當地申報納稅。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它是一種多環節征收的稅種,即在哪一個環節實現銷售(或視同銷售)就在哪一個環節征收稅款。這不同于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納稅義務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行為,是一種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
那么,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應該怎樣納稅呢?國稅發[1998]1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是這樣規定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該公司在外地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直銷(零售)網點,不僅辦理了稅務登記、使用的是當地稅務機關發售的發票,而且是在當地向購貨方收取了貨款,當然應向各分支機構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銷售的產品不能按回籠金額并入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既然稅法已經明確分支機構銷售的貨物(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的)應該向各分支機構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則不可能就該銷售額再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即使是扣除已經計算銷項稅額的調撥金額和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外地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再說,以實際回籠的資金作為銷售收入,既違背了權責發生制,又違反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關于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有關規定。
四、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在外地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回總機構所在地申報抵扣應繳的增值稅稅款沒有法律依據。
最后,還需要明確的是,該公司在將產品調撥給各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時應該比照同期同類貨物的銷售價格,即銷售給其他商業企業的銷售價格。如果調撥價格偏低,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還有權進行調整。
答:一、該公司在外地(外縣、市)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應該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這在《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有明確規定。
二、在外地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也應該在當地申報納稅。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它是一種多環節征收的稅種,即在哪一個環節實現銷售(或視同銷售)就在哪一個環節征收稅款。這不同于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納稅義務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行為,是一種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
那么,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應該怎樣納稅呢?國稅發[1998]1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是這樣規定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該公司在外地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直銷(零售)網點,不僅辦理了稅務登記、使用的是當地稅務機關發售的發票,而且是在當地向購貨方收取了貨款,當然應向各分支機構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銷售的產品不能按回籠金額并入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既然稅法已經明確分支機構銷售的貨物(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的)應該向各分支機構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則不可能就該銷售額再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即使是扣除已經計算銷項稅額的調撥金額和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外地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再說,以實際回籠的資金作為銷售收入,既違背了權責發生制,又違反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關于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有關規定。
四、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在外地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回總機構所在地申報抵扣應繳的增值稅稅款沒有法律依據。
最后,還需要明確的是,該公司在將產品調撥給各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時應該比照同期同類貨物的銷售價格,即銷售給其他商業企業的銷售價格。如果調撥價格偏低,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還有權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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