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原材料對外投資是否做進項稅額外轉出
我是一家企業的財務人員,我們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今年2月份,我們購買了一批原材料,價款是1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17萬元。但是,在今年4月份,我們又將這批原材料用于對外投資,合同價150萬元。請問,我們企業的17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要從4月份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中轉出?原材料在對外投資時是否視同銷售處理并計算銷項稅額?
答:以放棄非貨幣性資產而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即您企業中用原材料對外投資),屬于企業發生的非貨幣交易,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納稅人將資產委托加工或將購買的貨物對外投資,稅法上規定視同銷售計算納稅,稅率為17%,納稅的金額以合同價150萬元為基數。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1255000
貸:原材料 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0
稅法規定以原材料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處理,并以協議價為依據計算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原進項稅額不做進項稅額轉出。
答:以放棄非貨幣性資產而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即您企業中用原材料對外投資),屬于企業發生的非貨幣交易,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納稅人將資產委托加工或將購買的貨物對外投資,稅法上規定視同銷售計算納稅,稅率為17%,納稅的金額以合同價150萬元為基數。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1255000
貸:原材料 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0
稅法規定以原材料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處理,并以協議價為依據計算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原進項稅額不做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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