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折扣方式銷售時如何確定應稅銷售額
折扣銷售是現實生活中常發生的事。其產生原因多種多樣:有的因長期客戶關系,有的為拓展業務,有的因對方購買的數量較大等。由于大多數折扣是在實現銷售的同時發生的,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在《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中作出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僅限于貨物價格折扣,如果將自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關于“視同銷售貨物”的規定計算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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