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前后聯時間不一致要受罰
某縣國稅局通過金稅工程協查子系統查詢,發現該縣某造紙有限公司5月底在銷售貨物時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有1份發票開具日期前后聯時間不一致,發票的記賬聯日期滯后于抵扣聯3天,造成此筆銷售貨物未及時計入當月銷售額征稅。
該公司在銷售貨物時開具的發票前后聯日期不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以上規定,縣國稅局向該公司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并處以2000元的罰款。
該公司在銷售貨物時開具的發票前后聯日期不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以上規定,縣國稅局向該公司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并處以2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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