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不用審批
問: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不用審批?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小規模企業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由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95號)規定: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的決定》(國辦發〔2004〕16號)文件精神,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稅發〔1994〕058號)中“凡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稅務局批準,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可由稅務所代開”予以取消。取消審批后,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8號)中的有關規定,按照文件要求認真做好數據采集、上傳和比對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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