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實現銷售為何作偷稅論處?
某公司經營日用百貨批發兼零售業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日常經營業務活動中,有些往來客戶在采購商品中看準某種商品,就要先開專用發票隨后付款、提貨。由于有的購貨方沒有按時付款提貨,公司就沒有按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作商品銷售收入處理。最近稅務機關在納稅檢查中,按已開具發票日期統計銷售額與納稅申報銷售額核對,發現當期開具專用發票銷售額大于納稅申報銷售額150萬元,按偷稅給予補稅處罰。開具了專用發票但購買方未交款、未提貨,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該公司既未收到貨款也未取得索取收款的憑證,為什么是偷稅行為呢?
答:現行增值稅的計算方法,不是以增值額為依據乘適用稅率的直接計算方法,而是實行以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的間接計算方法。增值稅的計算是通過專用發票這個鍵系維系著的,本環節要交納的稅金,分別與上、下環節要交的稅金有著必然的聯系。因此,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1995]015號頒發了《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強調要切實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通知明確規定:“對已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貨物,要及時足額計入當期銷售額征稅。凡開具了專用發票,其銷售額未按規定計入銷售帳戶核算的,一律按偷稅論處。”稅務機關對該公司已開具專用發票未作銷售入帳申報繳納稅,按偷稅論處是正確的。
答:現行增值稅的計算方法,不是以增值額為依據乘適用稅率的直接計算方法,而是實行以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的間接計算方法。增值稅的計算是通過專用發票這個鍵系維系著的,本環節要交納的稅金,分別與上、下環節要交的稅金有著必然的聯系。因此,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1995]015號頒發了《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強調要切實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通知明確規定:“對已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貨物,要及時足額計入當期銷售額征稅。凡開具了專用發票,其銷售額未按規定計入銷售帳戶核算的,一律按偷稅論處。”稅務機關對該公司已開具專用發票未作銷售入帳申報繳納稅,按偷稅論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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