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質飲料應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進行調減
某商場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去年底購進一批飲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期已抵扣進項稅額,今年6月發現該批飲料由于倉庫保管不善,已造成變質。請問,是否要調減進項稅額?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該商場變質的飲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進行調減。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該商場變質的飲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進行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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