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筑工程提供加工業務要繳增值稅嗎
一家大型民用工程建筑單位,主營業務是屬繳納營業稅的建筑安裝業務。因公司擁有一個非獨立核算的鋼模生產加工分廠,不僅為公司內部各建設工區提供建設用鋼模,而且對外銷售鋼模,所以市國稅局將公司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公司內部各非獨立核算的建設工區、分廠、車間之間相互領用產品、材料或提供勞務,均按內部結算價格,通過公司“內部銀行”進行資金結算。公司鋼模廠對外銷售的鋼模按月向國稅分局申報繳納了增值稅。
最近,市國稅局稽查局在對鋼模廠2000年和2001年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稽查后,作出了如下處理決定:
1、兩年來鋼模廠對外加工鋼模收取加工費175.5萬元,應補增值稅25.5萬元;
2、兩年來鋼模廠為本單位各建筑工區加工鋼模,取得內部結算收入234萬元,應補增值稅34萬元;
3、兩年來鋼模廠將自產的鋼模3000噸供應我單位下屬的各建筑工區,取得內部結算收入810萬元,應補增值稅117.69萬元。
請問:
1、像這樣的鋼模廠為本單位各工地提供鋼模產品也要繳增值稅嗎?
2、鋼模廠對外加工鋼模的加工費收入,已按勞務收入向地稅局申報繳納了營業稅,為什么要繳增值稅呢?
3、鋼模廠為本單位各工區提供的鋼模加工勞務收入也要繳增值稅嗎?
答:第一,鋼模廠為本單位各工地提供鋼模產品要繳增值稅。單位下屬的鋼模廠因其不具備獨立核算的資格,且沒有辦理獨立的納稅登記,而是并入公司統一核算,所以鋼模廠為各建筑工地提供鋼模產品不具備稅法所規定的“銷售貨物”的條件。但是,因各建筑工區從事的建筑工程業務屬營業稅的應稅項目,對增值稅來說,它就屬于非應稅項目。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屬于“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同樣按銷售貨物行為征收增值稅。因此,市國稅局稽查局要公司鋼模廠為本單位建筑工程提供的3000噸自產產品——鋼模征收增值稅117.69萬元是合法的。
第二,對外加工鋼模的加工費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不應當繳納營業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都應該依法繳納增值稅。所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并不是僅限于銷售貨物,對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同樣應該征收增值稅。所以,市國稅局稽查局要鋼模廠取得的對外加工費收入234萬元,補繳增值稅34萬元是合法的。
第三,鋼模廠為本單位各建筑工程提供鋼模加工業務,不需繳納增值稅。首先,由于鋼模廠不具備獨立核算的資格,鋼模廠為本單位各建筑、安裝工區提供鋼模加工業務,不具備《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所說的“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條件,只能算作是為非應稅項目提供加工勞務,不能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其次,再來看一看鋼模廠為本單位各工區提供鋼模加工業務是否能按“視同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視同銷售”行為共分八種情況:(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而為“非應稅項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所包括的范圍。因此,鋼模廠為本單位各工區提供鋼模加工業務,既不能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也不能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公司內部各非獨立核算的建設工區、分廠、車間之間相互領用產品、材料或提供勞務,均按內部結算價格,通過公司“內部銀行”進行資金結算。公司鋼模廠對外銷售的鋼模按月向國稅分局申報繳納了增值稅。
最近,市國稅局稽查局在對鋼模廠2000年和2001年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稽查后,作出了如下處理決定:
1、兩年來鋼模廠對外加工鋼模收取加工費175.5萬元,應補增值稅25.5萬元;
2、兩年來鋼模廠為本單位各建筑工區加工鋼模,取得內部結算收入234萬元,應補增值稅34萬元;
3、兩年來鋼模廠將自產的鋼模3000噸供應我單位下屬的各建筑工區,取得內部結算收入810萬元,應補增值稅117.69萬元。
請問:
1、像這樣的鋼模廠為本單位各工地提供鋼模產品也要繳增值稅嗎?
2、鋼模廠對外加工鋼模的加工費收入,已按勞務收入向地稅局申報繳納了營業稅,為什么要繳增值稅呢?
3、鋼模廠為本單位各工區提供的鋼模加工勞務收入也要繳增值稅嗎?
答:第一,鋼模廠為本單位各工地提供鋼模產品要繳增值稅。單位下屬的鋼模廠因其不具備獨立核算的資格,且沒有辦理獨立的納稅登記,而是并入公司統一核算,所以鋼模廠為各建筑工地提供鋼模產品不具備稅法所規定的“銷售貨物”的條件。但是,因各建筑工區從事的建筑工程業務屬營業稅的應稅項目,對增值稅來說,它就屬于非應稅項目。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屬于“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同樣按銷售貨物行為征收增值稅。因此,市國稅局稽查局要公司鋼模廠為本單位建筑工程提供的3000噸自產產品——鋼模征收增值稅117.69萬元是合法的。
第二,對外加工鋼模的加工費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不應當繳納營業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都應該依法繳納增值稅。所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并不是僅限于銷售貨物,對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同樣應該征收增值稅。所以,市國稅局稽查局要鋼模廠取得的對外加工費收入234萬元,補繳增值稅34萬元是合法的。
第三,鋼模廠為本單位各建筑工程提供鋼模加工業務,不需繳納增值稅。首先,由于鋼模廠不具備獨立核算的資格,鋼模廠為本單位各建筑、安裝工區提供鋼模加工業務,不具備《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所說的“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條件,只能算作是為非應稅項目提供加工勞務,不能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其次,再來看一看鋼模廠為本單位各工區提供鋼模加工業務是否能按“視同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視同銷售”行為共分八種情況:(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而為“非應稅項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所包括的范圍。因此,鋼模廠為本單位各工區提供鋼模加工業務,既不能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也不能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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