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相關稅收政策
一、混合銷售行為的相關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規定:
1.關于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增值稅、營業稅的劃分問題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同時符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建筑業勞務收入,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業勞務價款為準。
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筑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同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繳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筑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
2.關于自產貨物的范圍問題該通知所稱自產貨物是指: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二、兼營行為的相關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規定:
1.關于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增值稅、營業稅的劃分問題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同時符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建筑業勞務收入,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業勞務價款為準。
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筑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同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繳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筑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
2.關于自產貨物的范圍問題該通知所稱自產貨物是指: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二、兼營行為的相關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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