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怎樣做廣告更節稅
委托廣告公司宣傳比企業自己宣傳成本要高得多。例如,某集成電路制造廠制作一批宣傳條幅,向當地工商等相關部門申報審批后,懸掛在一些繁華商業街道醒目處,以提高企業知名度,為此花去費用15萬元。而在達到同等效果的情況下,委托廣告公司則需支付促銷費用20萬元。單從費用上比較,企業自己操作促銷比委托廣告公司節約5萬元。
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可以全額計入營業費用。但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自己操作發生的促銷費用只能作為業務宣傳費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而通過廣告公司宣傳,則可以按廣告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這2項費用稅前扣除的規定比例是不同的,廣告費支出在每一納稅年度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并且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而業務宣傳費每一納稅年度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的,可據實扣除。顯然,業務宣傳費可在稅前扣除的比例較廣告費可在稅前列支的比例要低,容易引起納稅調整。
委托獨立的單位或個人促銷賦稅比招聘員工促銷低。例如一家實行計稅工資制企業,計稅工資標準為每月人均1000元。除媒體廣告費和促銷實物產品由企業提供外,還需組織安排50人用半年時間去專門操作。若招聘員工促銷,則人均月工資為1500元,工資總額應當是45萬元。如果委托獨立的單位或個人操作,那么企業應支付促銷費用48萬元。單從費用上比較,招聘員工方式要少花費3萬元。但招聘員工因實發工資超過了計稅工資標準而應納稅調整15萬元,造成企業多繳所得稅4.95萬元。與委托獨立的單位或個人促銷相比,減少企業利潤為1.95萬元。倘若工資總額相對穩定的企業采取招聘員工的方式促銷新產品,則在達到同等效果情況下,企業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的幾率會更大。
擴大法定扣除范圍可以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由于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以銷售(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如果納稅人將企業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企業將產品賣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對外銷售,這樣便增加了一道銷售收入,而整個企業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但允許稅前扣除費用的依據標準卻成倍增加,節稅效果也就比較理想。但因設立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單位會相應增加一些管理費用,且與企業集團之間構成了銷售關系,需繳納按銷售營業收入0.3‰的印花稅。所以在采取這種擴大法定扣除范圍進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節稅籌劃時,應視企業規模和產品特點以及成本效益原則,考慮是否設立銷售公司,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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