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農產品的稅收籌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0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的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按照上述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論是從農業生產者手中購買的還是從經營者手中購買的,也不論是自己開具的收購發票還是取得的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律按13%抵扣進項稅的政策。從實際發生的業務來看,無論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價稅合計的數額是一樣的。但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和收購專用發票均是按含稅價的13%直接計算抵扣進項稅,而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是按含稅價除以(1+13%)后的價格,即按不含稅價的13%計算抵扣進項稅,二者計提進項稅的價格正好相差13%.因此,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農產品時,應選擇向農業生產者和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盡量不從一般納稅人購進。
如:購進農產品價稅合計同樣是500000元,從農業生產者和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取得收購發票和普通發票按購進總金額(含增值稅)依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65000元(500000×13%=65000);而從一般納稅人購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7522.12元([500000÷(1+13%)]×13%=57522.12),比從農業生產者和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取得收購發票和普通發票少提進項稅7477.88元,減少11.50%(7477.88÷65000×100%=11.50%)。這樣,如果一個企業將全年向一般納稅人購進的5000萬元的農產品改為向農業生產者和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就可以多抵扣進項稅、少繳納增值稅74.75萬元(5000×13%×11.50%=74.75)。
但是,如果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應取得而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條款中的“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額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外,同時還要按《稅收征管法》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承擔不準許抵扣進項稅、定性偷稅、對偷稅處以罰款和加收滯納金的風險。
所以,一般納稅人今后在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時才能索要普通發票,向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時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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