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準確核算進行稅務籌劃
根據我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減、免稅產品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同時還規定,納稅人開采或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
因此,納稅人可以通過準確核算各稅目的課稅數量,清楚地區分哪些應該納稅,哪些不應該納稅,應該納稅的適用何種稅率,以便充分地享受稅收優惠,達到節省資源稅稅款的目的。
例:一家開采鐵礦石的礦山5月一共生產銷售鐵礦石原礦2萬噸。在開采鐵礦石的過程中,還開采銷售了伴生礦錳礦石2000噸,鉻礦石1000噸。假設這座礦山在另一采礦點還開采并銷售了瓷土3000噸。該礦山開采的礦石全部用于對外銷售,已知鐵礦石原礦的單位稅額是每噸16元,錳礦石、鉻礦石和瓷土原礦的單位稅額分別是每噸2元、3元、3元。
(1)當該礦山分別核算時:
應納資源稅稅額=(20000×16)+(2000×2)+(1000×3)+(3000×3)=336000(元)
(2)當該礦山未分別核算鐵礦石和兩種伴生礦的課稅數量,而僅僅知道鐵礦石及伴生礦的總量是2.3萬噸,瓷土礦的銷量是0.3萬噸時,按照資源稅的相關規定,應從高適用稅額征稅。
應納資源稅稅額=(23000×16)+(3000×3)=377000(元)
由此可知,未分別核算時,要多納稅4.1萬元。通過稅務籌劃,對不同稅額產品的分別核算,可以減輕稅務負擔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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