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勞務避稅的納稅籌劃
勞務避稅的途徑:
勞務在經濟活動中是個十分廣泛的概念,企業和個人之間提供的諸如設計、維修、廣告、科研、咨詢、培訓、市場調查等都屬于勞務范疇,是經濟活動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十分重要的課稅對象。但目前我國稅收政策法規對這一塊缺乏量化的規定,再加上勞務提供這種經濟活動本身性質的特殊性,極易被利用來進行避稅。目前從納稅人實踐操作的避稅方法來看,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一)利用關聯公司間人為抬高或降低勞務收費來避稅
勞務活動中最關鍵的是勞務收費,勞務收費的高低對關聯雙方起著完全不同影響,也會產生完全不同的稅收結果。對勞務提供的一方來說,取得的是勞務收入,最終是要并入到所得中納稅的;而對支付勞務報酬的一方來說,是可作為費用從稅前列支的。這樣,當關聯雙方所在的國家或地區存在高低不同的所得稅稅率時,納稅人就可通過人為安排勞務收費標準來實現利潤的轉移。具體說,就是當適用稅率高的關聯方向稅率低的關聯方提供勞務時,故意壓低收取勞務報酬或免費提供勞務,反之,則故意抬高勞務收費標準。兩種做法都是同一目的,即將利潤從高稅率的關聯企業轉移至低稅率的關聯企業。
(二)虛設勞務業務避稅
關聯公司間勞務的提供是通過雙方簽訂服務協議來進行,因勞務是無形的,實際中常常出現僅有一紙協議,并無實在勞務活動的情況,關聯企業只是故意通過虛設勞務來避稅。我國的外企存在大量利用此方式避稅的實例。其協議的名目繁多,支付費用也名目繁多,如關聯一方向另一方銷售設備,就可簽定如技術援助協議、因此要求支付如安裝調試費、檢測費、技術指導費等。國外的母公司可以向國內的子公司隨意創設、提供某種服務,并定一個價格標準讓子公司支付。在此情況下,稅務執法部門也無能為力,因服務是無形的,而且往往不具有可比性而無法對此做出調整。當然,這個服務協議要征預提所得稅,而征10%預提所得稅比企業所得稅要合算得多。
(三)將勞務安排在境外避稅
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各種勞務費、服務費、傭金費、手續費,如:廣告費、維修費、設計費、咨詢費、代理費、培訓費等,不予征稅。納稅人可以通過方案的設計,將勞務安排在境外實現從而避稅。筆者在調研過程中曾親自遇到一真實案例,長沙某日本投資的企業,日方控股60%,生產電器設備,設備銷往美國的雅馬哈。根據合同,銷往美國的設備如出現故障,應由長沙的日資企業負責維修。不久之后,雙方又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協議規定在美國的設備出了問題,也可由長沙的日資企業委托在日本的關聯公司維修。果不出所料,有一批銷往美國雅馬哈的設備出了問題,需要維修,根據協議,長沙的日資企業委托日本關聯公司進行維修,支付維修費32萬美元。現在的問題是要確定支付的32萬美元的維修費是否屬實。稅務部門所能做的是要求企業進行舉證,日本關聯公司派人去美國雅馬哈維修設備,需要出具維修人員的勞務報酬憑證、機票、旅館發票、購買零部件的發票等資料。但對方提供的是一疊英文票據,因為根據規定,除了財務會計報表其他票據不一定要是中文,這為稅務部門核定其票據的真實性帶來了很大麻煩,很容易造成多列維修費。
又如,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國企業接受我國境內企業委托,進行建筑、工程等項目的設計,外商除設計開始前派員來我國進行現場勘察、搜集資料、了解情況外,設計方案、繪圖等業務全部在中國境外進行,設計完成后,將圖紙交給中國境內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對外商從我國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無疑,這一規定有助于避稅。某外國企業與我國境內某公司簽訂合同。合同規定,外國企業將其在境外收集、編輯的各種信息資料(外匯牌價、股票行情等),從境外傳輸給某公司。外國企業同時向某公司租賃終端顯示設備。某公司通過終端顯示設備及程序,隨時閱讀自己所需的有關信息資料并定期支付信息訂閱費。該外國企業收取設備租金30萬元,信息訂閱費60萬元。由于外國公司向某公司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是在我國境外收集、編輯、處理的,信息的傳輸是通過設在用戶的終端顯示設備進行的,且由某公司自己進行具體操作,因此,提供信息服務的活動屬于境外進行,根據營業稅勞務發生地原則,該項信息訂閱費也不征收營業稅。
另外,由于這些信息資料是社會公開的,不涉及外國公司、機構專有技術或商業情報的使用權轉讓問題,不屬于稅法規定的預提所得稅征收范圍。因此,外國企業、機構從事上述提供信息業務活動所收取的信息訂閱費用,為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的原則,在我國不予征收所得稅。但是,在訂閱費以外收取終端顯示設備租金的,應就此項租金所得征收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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