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捐贈收入 莫忘納稅籌劃
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國務院已經取消了多項與企業有關的涉稅審批事項,國家稅務總局也相應發布了多項被取消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辦法和監管措施。在這些后續管理辦法和監管措施中,為了便于后續管理和監管,有些規定了具體量化指標,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因此,對于涉稅審批的取消,在納稅人自由與風險俱增的同時,有時還存在可籌劃的空間,下面先舉例分析:
內地甲企業,企業所得稅率為33%,2004年10月接受捐贈200萬元,該企業不考慮接受捐贈事項預計獲取稅前利潤220萬元,企業無稅前彌補事項。該企業財務負責人在收到該筆捐贈時認為,按稅法規定,企業接受的200萬元捐贈應并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征所得稅66萬元后,企業凈收入為134萬元。
為該企業提供咨詢的注冊稅務師獲知并經過分析后,向甲企業建議可采取一個更好的方案。具體為:甲企業2003年時通過財產清查,發現有賬面余額為20萬元的已報廢設備,符合稅前扣除條件,因種種原因還未稅前處理。該注冊稅務師建議甲企業在2004年度稅前處理這20萬元財產損失,如此一來,甲企業2004年利潤就為200萬元,接受的200萬元捐贈占應納稅所得額50%.按國稅發[2004]82號規定,企業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不需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企業可選用5年分攤期。2004年企業當年因接受捐贈,只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計征所得稅13.2萬元;按復利6%的年利率計算,4年期年金現值系數為3.4561,余下160萬元在以后4年中每年平均分攤40萬元,4年累計企業應繳納所得稅現值為45.62052(40×3.4561×33%)萬元。據此甲企業因該籌劃,可節約資金時間價值7.17948(66-13.2-45.62052)萬元。
同時,該注冊稅務師還指出,國家正在準備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進行合并。假如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企業所得稅率就要降低。如果稅率從2005年開始降為25%,則按上述條件測算,企業因該籌劃可節約資金時間價值18.239萬元(即將上面測算后4年的稅率改為25%)。
根據上面例子還可進一步分析:
1.企業正常納稅,稅率為33%時,可籌劃適當將一些稅前扣除額提前扣除,或滯后實現一些收入的方法,以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使當期因捐贈等調增額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大于或等于50%.據此,企業可選用5年分攤期。
2.企業享受免稅優惠時,捐贈等調增事項宜直接在當期消化;如果享受減稅優惠時,則盡量籌劃使其在減稅優惠期結束前消化完畢。
3.企業當期適用正常稅率,預計后期將享受減免稅優惠時,企業可按前面第1條籌劃。
4.如果國家對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改革,稅率將降低,可按前面第1條籌劃;如果稅率上升,則應比較籌劃所產生的節約資金時間價值與稅率差異后再作選擇。
總之,企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籌劃時既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又要顧及全面,不能顧此失彼,不能因為籌劃而出現不合理、不合法的問題。
內地甲企業,企業所得稅率為33%,2004年10月接受捐贈200萬元,該企業不考慮接受捐贈事項預計獲取稅前利潤220萬元,企業無稅前彌補事項。該企業財務負責人在收到該筆捐贈時認為,按稅法規定,企業接受的200萬元捐贈應并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征所得稅66萬元后,企業凈收入為134萬元。
為該企業提供咨詢的注冊稅務師獲知并經過分析后,向甲企業建議可采取一個更好的方案。具體為:甲企業2003年時通過財產清查,發現有賬面余額為20萬元的已報廢設備,符合稅前扣除條件,因種種原因還未稅前處理。該注冊稅務師建議甲企業在2004年度稅前處理這20萬元財產損失,如此一來,甲企業2004年利潤就為200萬元,接受的200萬元捐贈占應納稅所得額50%.按國稅發[2004]82號規定,企業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不需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企業可選用5年分攤期。2004年企業當年因接受捐贈,只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計征所得稅13.2萬元;按復利6%的年利率計算,4年期年金現值系數為3.4561,余下160萬元在以后4年中每年平均分攤40萬元,4年累計企業應繳納所得稅現值為45.62052(40×3.4561×33%)萬元。據此甲企業因該籌劃,可節約資金時間價值7.17948(66-13.2-45.62052)萬元。
同時,該注冊稅務師還指出,國家正在準備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進行合并。假如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企業所得稅率就要降低。如果稅率從2005年開始降為25%,則按上述條件測算,企業因該籌劃可節約資金時間價值18.239萬元(即將上面測算后4年的稅率改為25%)。
根據上面例子還可進一步分析:
1.企業正常納稅,稅率為33%時,可籌劃適當將一些稅前扣除額提前扣除,或滯后實現一些收入的方法,以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使當期因捐贈等調增額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大于或等于50%.據此,企業可選用5年分攤期。
2.企業享受免稅優惠時,捐贈等調增事項宜直接在當期消化;如果享受減稅優惠時,則盡量籌劃使其在減稅優惠期結束前消化完畢。
3.企業當期適用正常稅率,預計后期將享受減免稅優惠時,企業可按前面第1條籌劃。
4.如果國家對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改革,稅率將降低,可按前面第1條籌劃;如果稅率上升,則應比較籌劃所產生的節約資金時間價值與稅率差異后再作選擇。
總之,企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籌劃時既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又要顧及全面,不能顧此失彼,不能因為籌劃而出現不合理、不合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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