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模糊金額法進行印花稅籌劃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各種經濟合同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有時會遇到計稅金額無法最終確定的情況發生。而我國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大多數都是根據合同所記載的金額和具體適用的稅率確定,計稅依據無法最終確定時,納稅人的應納印花稅稅額也就相應的無法確定。
為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稅法采取了一些變通的方法。稅法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其實現利潤多少進行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照實際的金額計稅,補貼印花。這邊給納稅人進行避稅籌劃創造了條件。
模糊金額籌劃法具體來說是指,經濟當事人在簽訂數額較大的合同時,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載金額,在能夠明確的條件下,不最終確定,以達到少繳納印花稅稅款目的的一種行為。
假定某設備租賃公司欲和某生產企業簽訂一租賃合同,由于租賃設備較多,而且設備本身比較昂貴,因而租金每年200萬元。這是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規定租金200萬元,則兩企業均應交納印花稅,其計算如下:
各自應納稅額=2000000×1‰=2000元
這時,如果兩企業在簽訂合同僅規定每天的租金數,而不具體確定租賃合同的執行時限,則根據上述規定,兩企業只須各自繳納5元的印花稅,余下部分等到結算時才繳納,從而達到了節省稅款的目的。當然這筆錢在以后是要繳上去的,但現在不用繳便獲得了貨幣時間價值,對企業來說是有利無比弊的,而且籌劃極其簡單。
為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稅法采取了一些變通的方法。稅法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其實現利潤多少進行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照實際的金額計稅,補貼印花。這邊給納稅人進行避稅籌劃創造了條件。
模糊金額籌劃法具體來說是指,經濟當事人在簽訂數額較大的合同時,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載金額,在能夠明確的條件下,不最終確定,以達到少繳納印花稅稅款目的的一種行為。
假定某設備租賃公司欲和某生產企業簽訂一租賃合同,由于租賃設備較多,而且設備本身比較昂貴,因而租金每年200萬元。這是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規定租金200萬元,則兩企業均應交納印花稅,其計算如下:
各自應納稅額=2000000×1‰=2000元
這時,如果兩企業在簽訂合同僅規定每天的租金數,而不具體確定租賃合同的執行時限,則根據上述規定,兩企業只須各自繳納5元的印花稅,余下部分等到結算時才繳納,從而達到了節省稅款的目的。當然這筆錢在以后是要繳上去的,但現在不用繳便獲得了貨幣時間價值,對企業來說是有利無比弊的,而且籌劃極其簡單。
上一篇:契稅的籌劃案例
下一篇:印花稅籌劃案例——壓縮金額籌劃法
推薦閱讀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