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方法 推遲稅款的繳納
推遲稅款繳納也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之一。比如,通過合理的籌劃,將一筆10萬元應當在今年繳納的稅金推遲到明年或者后年去繳納。如果不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推遲稅款繳納并不會減少實際繳納稅款的數量。因為無論是今年繳納還是明年或者后年繳納,實際繳納的稅款都是10萬元。但是如果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那么推遲稅款的繳納意味著為企業節省了一筆費用或者說增加了一筆收入,因而它也屬于節稅的范疇。比如,如果不進行稅收籌劃,則該10萬元稅款于今年繳納,而企業由于資金周轉困難,只能通過銀行貸款去繳納該筆稅金,銀行貸款的年利率為5%,則一年后企業需要償還利息5000元。假如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將該筆稅款推遲到明年同一時間繳納,則企業無需進行貸款,為此企業可節省利息5000元。或者,企業資金不存在問題,由于推遲稅款繳納,而企業將該筆資金用于投資,投資回報率為6%,則一年后企業可獲得投資收益6000元,這意味著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取得了一筆6000元的收入。通常,我們將這種由于推遲稅款繳納而產生的節稅叫相對節稅。
從企業的角度說,稅收的重點在于流轉稅和所得稅。流轉稅的計稅依據是收入;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它是納稅人的收入減去費用后的余額,所以推遲稅款繳納的方法盡管有很多,但基本思路可以歸結為:一是推遲收入的確認,二是費用應當盡早確認,三是直接推遲稅款的繳納。
推遲收入的確認
收入既涉及流轉稅,又涉及所得稅。從稅收的角度看,收入確認總是越晚越好。收入確認被推遲,一方面流轉稅被推遲繳納了,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利潤的確認被推遲,相應的所得稅也就被推遲繳納了。那么如何才能推遲收入的確認呢?
一是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合理安排,推遲收入的確認。
[案例一]中恒計算機研究所是一家民辦企業性研究所,2004年12月初準備與某公司簽訂一項專利權轉讓合同,將其擁有的某項專利轉讓給對方,轉讓費為400萬元,合同規定于年內支付全部款項。該研究所為微利企業,2003年盈利2萬元,2004年如果沒有該轉讓收入,盈利約為7萬元。該研究所采用按季預交(按上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四分之一預交)、年終匯算清繳納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顧問余某在審查合同時提出,應當將付款日期改為2005年1月初。
余某提出此建議,理由有兩個:一是如果沒有該筆轉讓收入,研究所2004年盈利為7萬元,可按27%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如果在年內支付轉讓費則2004年盈利額超過10萬元,應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若在年內付款,則該筆轉讓費應作為2004年的收益計算納稅,于2004年底或2005年初計算繳納所得稅;若將付款日期改為2005年1月,則意味著該筆收入應作為2005年的收益,在2005年計算納稅。由于該研究所采用按上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四分之一分季預交、年終匯算清繳納方式,這樣就意味著該筆轉讓費收入的所得稅實際上由2004年底或2005年初被推遲到2005年底或2006年初了,從而實現了相對節稅 .
另一種是通過合理的財務安排來推遲收入的確認。比如,會計上,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有銷售法、收款法和生產法。銷售法是指以商品所有權轉移作為確認收入的標志,收款法以收到價款作為確認收入的標志,而生產法以完成一定量的生產作為收入確認的標志。顯然,從稅收籌劃的角度看,收款法比銷售法和生產法更科學,因為從產品生產到銷售,從銷售再到收到貨款中間有兩個時間差,實行收款法意味著推遲收入的確認,從而也就意味著推遲了稅款的繳納。勞務收入的確認有兩種基本方法:一種是完成合同法,另一種是完工百分比法。從稅收的角度看,顯然完成合同法比完工百分比法更有利,因為它推遲了收入的確認,自然也就推遲了稅款的繳納。通過推遲收入確認來推遲稅款的繳納是相對節稅的基本方法。
[案例二]華遠公司2003年10月將其擁有的房產一幢出售給某單位,合同規定總金額為2400萬元,合同簽訂時支付500萬元,11月份實際交付房產時支付1600萬元,其余300萬元于半年后支付。在交付房產時對方要求按2400萬元開具發票,華遠公司就此事向稅務顧問余某進行咨詢,余某建議華遠公司要么在交付房產時先按2100萬元開具發票,要么在付清全部款項時開具發票,以減輕公司的稅收負擔。
余某之所以提出該建議,是因為如果在交付房產時開具發票,就意味著要按全部房產價款(2400萬元)確認收入,而其中的300萬元款項要在半年以后才能收回,這實際上等于提前繳納了300萬元收益的稅款(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余某提議要么在交付房產時先按2100萬元開具發票,要么在付清全部款項時開具發票,這就將稅款的繳納時間推遲到了實際收到300萬元尾款時,從而實現了相對節稅。
上一篇:私人業主購置房產巧節稅
下一篇:企業內部核算的稅收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