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核算的稅收籌劃
利用企業內部核算進行稅收籌劃,是指依照國家規定所允許的成本核算方法、計算程序、費用分攤、利潤分配等一系列要求進行的企業內部核算活動,使成本、費用和利潤達到最佳值,實現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標。
一、存貨計價的稅收籌劃
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消耗或者銷售而持有的各種資產,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
根據公式:
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存貨-期末存貨
可見,銷貨成本高低與期末存貨的大小有直接的關系,當期末存貨多的時候,銷貨成本就愈小,銷售的利潤也愈多,應納稅所得額就愈大,稅負也隨之增加;當期末存貨少的時候,銷貨成本就愈大,銷售的利潤也愈小,應納稅所得額就愈少,稅負也隨之減少。依據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購入存貨應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稅金(不含增值稅)等計價。我國現行稅制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因此,對存貨進行合理籌劃,可以減輕企業的所得稅稅負。
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利潤、應稅所得額有直接的影響。一般來說,原材料價格總是在不斷上漲的時候,后進原材料先出,計入成本的就高;否則同樣的原材料,先進先出勢必使成本價格總是不夠高。通過后進先出,能夠將成本調高到最高位,對所得稅扣除來說,將是最有利的。
二、折舊計算的稅收籌劃
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過程,其目的在于將固定資產的所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內進行攤銷。而不同折舊方法使每期攤銷額不同。從而影響企業的應稅所得,影響企業的所得稅稅負。
目前,我們所采用的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法、年數總和法。采用什么樣的折舊方法,將對成本核算產生很大的影響,不僅反映了不同的固定資產補償方式,而且,對于利潤的計算產生影響,進而影響所得稅額的計算。
我國企業所得稅采用比例稅率的形式,那么采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以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速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后期利潤多,納稅較多。
三、購銷活動的稅收籌劃
企業購銷活動中的地點、對象、定價、結算方式,與企業的稅負有很大的關系。例如,在企業銷售資金難以及時回籠的情況下,采用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可以推遲納稅期限。因此,作好企業采購、銷售中的稅收籌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利用地區性的稅負差別,在稅負較低的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分支機構,將貨物調撥到分支機構銷售,通過轉讓定價的方法,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2.購銷活動中,利用增值稅購進扣稅法,以各種方式延緩納稅。
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盡管不會降低企業應稅產品的總體稅負,但卻為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延緩納稅,并利用通貨膨脹和時間價值因素,為相對降低稅負創造了條件。
3.利用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權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產品銷售的具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總體上有兩種類型:現銷方式和賒銷方式。現行稅制和財務制度對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實現時間的規定基本是一致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不同,具體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依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共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可見,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不同的,這就為進行稅收籌劃據供了可能。
納稅人可以利用結算方式的選擇權,采取沒有收到貨款不開發票的方式,就能達到遞延稅款的目的。例如,對發貨后一時難以回籠的貨款,作為委托代銷商品處理,待收到貨款時才出具發票納稅。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結算方式銷售貨物,防止墊付稅款。盡可能采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貨物。在不能及時收到貨款的情況下,采用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避免墊付稅款。以上是對銷貨方而言的。若從購貨方的角度出發,則應作相后的稅收籌劃。
四、財務成果及其分配的稅收籌劃
企業的財務成果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全部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利潤或發生的虧損。財務成果分配亦即利潤分配,是指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實現的利潤總額、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合理的分配。企業實現利潤在進行相應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這里所說的調整主要是指所得稅前彌補虧損和投資收益中已納稅的項目或按規定只需補交所得稅的項目。企業稅后利潤按規定順序進行分配。財務成果的分配,不僅關系到企業投資者利益和企業未來發展,而且關系到企業稅負。在企業財務成果分配過程中,與稅負有關的問題主要是收益分配的順序和保留盈余的問題。
1.推遲開始獲利年度,延長申報經營期,實現稅收籌劃。《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日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這樣,至少從兩個方面提供了稅收籌劃的可能。一是利用稅法允許的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的選擇權,在企業經營初期形成虧損,推遲開始獲利年度,使“免二減三”開始計時的時間盡可能滯后,從而可以減輕稅負;二是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盡可能申報其經營期在十年以上,以取得減免稅優惠。即便將來實際經營期不足十年,再補交稅款,也相當于從國家處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2.利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對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稅法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爭取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主要方法有;兼并賬面上有虧損的企業,將盈補虧,可以達到免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企業合并的稅收籌劃中將詳細說明);利用稅法允許的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的選擇權,以及費用列支范圍和標準的選擇權,多列稅前扣除項目和扣除金額,在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繼續造成企業虧損,從而延長稅前利潤補虧這一優惠政策的期限。
3.利用再投資退稅的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的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三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這些規定為進行稅收籌劃指明;一是外資企業可以在申請再投資退稅時,將其再投資開辦企業的經營期申報在五年以上,如在經濟特區的生產性企業應申報在十年以上,以取得再投資退稅和“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二是申請百分之百退稅時,應主動申報其為技術先進企業或產品出口企業,最多取得60%的退稅款。至于實際經營期短于規定期限或者三年后經認定不符合技術先進企業或產品進口企業標準,不過退還多退的稅款罷了,這相當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實際上起到了延期納稅的作用,從而實現了稅收籌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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