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兩字之差 公司損失慘重
最近,某化學有限公司財務部經理遇到了一件令他苦惱的事:煮熟的鴨子飛了。為此,公司給了他扣發獎金5000元的處分!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來,該公司是1997年初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主要從事化工制品的生產和銷售。
由于該企業經營有方,市場開拓不斷取得新成就,企業的經營業績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長。同時,該企業不斷進行技術創新,不斷開發新產品,其產品的技術含量比較高。經申請,該企業于1999年5月被國家科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公司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快速發展勢頭。
該企業享受的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于2002年12月底到期,而企業的生產形勢卻越來越好,預計2003年有稅前利潤2000多萬元,如果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年就得繳600多萬元!
頗有稅收籌劃理念的經理這時想起,稅法上對先進技術企業在享受了“兩免三減半”優惠之后,有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規定,于是便于2002年11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但是在辦理過程中經理才知道,享受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以擁有“先進技術企業”證書為前提,而“先進技術企業”是由原國家經貿委(現為商務部)負責考核和認定的。在主管稅務機關的提醒下,該企業立即向當地主管經貿委提出“先進技術企業”認定申請。然而,無論經理怎樣抓緊時間,認定“先進技術企業”的一套考核流程和審批程序完成后還是過了年底。當該企業取得“先進技術企業”資格時,已經是2003年2月10日。當經理拿著大紅本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手續時,被告知該企業依法不能享受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尷尬局面呢?其實問題就出在一念之差上!經理將“高新技術企業”混同于“先進技術企業”,他以為企業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之后,當然可以再享受“先進技術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年的優惠。但事實上,“高新技術企業”與“先進技術企業”是兩個不同的政策概念,有不同的認定程序,適用不同的企業,其享受的稅收待遇也不盡相同。
按稅法規定,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其被認定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锻馍掏顿Y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由以上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其一,優惠政策不能重復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高新技術企業”
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企業在兩個“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中可以享受一個。其二,時間上的連續性。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在依照有關規定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結束之后,才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則不能享受優惠待遇。該企業的“先進技術企業”資格是在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之后取得的,時間上沒有連續性,所以不能繼續享受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
經理的一念之差,導致該公司失去享受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機會,公司損失超過1000萬元。弄清問題的來龍去脈之后,經理感慨地說:“企業經營,離不開稅收籌劃;籌劃稅收,不系統地理解和掌握稅收政策不行。這是我用1000多萬元買來的深刻教訓!”
原來,該公司是1997年初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主要從事化工制品的生產和銷售。
由于該企業經營有方,市場開拓不斷取得新成就,企業的經營業績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長。同時,該企業不斷進行技術創新,不斷開發新產品,其產品的技術含量比較高。經申請,該企業于1999年5月被國家科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公司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快速發展勢頭。
該企業享受的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于2002年12月底到期,而企業的生產形勢卻越來越好,預計2003年有稅前利潤2000多萬元,如果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年就得繳600多萬元!
頗有稅收籌劃理念的經理這時想起,稅法上對先進技術企業在享受了“兩免三減半”優惠之后,有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規定,于是便于2002年11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但是在辦理過程中經理才知道,享受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以擁有“先進技術企業”證書為前提,而“先進技術企業”是由原國家經貿委(現為商務部)負責考核和認定的。在主管稅務機關的提醒下,該企業立即向當地主管經貿委提出“先進技術企業”認定申請。然而,無論經理怎樣抓緊時間,認定“先進技術企業”的一套考核流程和審批程序完成后還是過了年底。當該企業取得“先進技術企業”資格時,已經是2003年2月10日。當經理拿著大紅本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手續時,被告知該企業依法不能享受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尷尬局面呢?其實問題就出在一念之差上!經理將“高新技術企業”混同于“先進技術企業”,他以為企業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之后,當然可以再享受“先進技術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年的優惠。但事實上,“高新技術企業”與“先進技術企業”是兩個不同的政策概念,有不同的認定程序,適用不同的企業,其享受的稅收待遇也不盡相同。
按稅法規定,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其被認定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锻馍掏顿Y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由以上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其一,優惠政策不能重復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高新技術企業”
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企業在兩個“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中可以享受一個。其二,時間上的連續性。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在依照有關規定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結束之后,才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則不能享受優惠待遇。該企業的“先進技術企業”資格是在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之后取得的,時間上沒有連續性,所以不能繼續享受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
經理的一念之差,導致該公司失去享受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機會,公司損失超過1000萬元。弄清問題的來龍去脈之后,經理感慨地說:“企業經營,離不開稅收籌劃;籌劃稅收,不系統地理解和掌握稅收政策不行。這是我用1000多萬元買來的深刻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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