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分攤計稅可減輕稅負(下)
2.年薪制的年薪獎勵。
如某國有紡織公司經批準實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公司從上到下實行全員年薪制,個人收入與企業效益掛鉤。全體員工每月預領基本薪金1500元,2004年度的經營情況經考核,符合年初計劃指標,決定兌付獎勵金,某車間員工王五得獎8000元。
2004年度王五的個人所得稅:每月稅款=(1500-800)×10%-25=45元。
年終獎金8000元,平均每月為666.67元,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是10%和25,故應納稅額=8000×10%-25=775元。
3.績效獎勵。
如某銀行實行績效工資,員工每月從工資性收入中扣下20%,年底視企業經營效益,考核合格的,發還該20%,并相應獎勵該數額的5倍~10倍;考核不合格的,該20%不發。存款一部的馬經理每月工資性收入2000元,每月發放工資時僅發1600元(企業賬務也是按1600元處理),年終經考核合格,行里發放其獎勵金10倍,年終一次取得收入9800元。其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每月稅款=(1600-800)×10%-25=55元。
年終獎金9800元,平均每月為816.67元,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是10%和25,故應納稅額=9800×10%-25=955元。
新規定的特點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的新規定,突出以下幾個新特點:一是新規定將一次性獎金的政策概念從單純的“數月”獎金延伸擴大到實行年薪制辦法的個人年薪收入、實行績效工資辦法的個人績效獎勵收入,將以前三者收入性質相同卻計稅政策迥異的收入項目統一到一起,平等對待,一視同仁。
二是“全年一次性獎金”優惠計算的適用,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特指全年只能采用一次,而不能兩次以上使用。年度內發放的其他一次性(或稱數月)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和各種名目的項目獎金如加班獎、先進工作者獎勵等,應當全部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中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一年內有多次發放數月獎金行為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一次。
三是年薪制下的獎勵年薪個人所得稅優惠計算辦法不再僅限于企業經營者,而是擴大到單位所有雇員。只要實行年薪制的辦法名正言順即審批程序合法,對單位所有雇員均一視同仁。
四是對實行績效工資制的單位是一種稅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勵,避免人為進行財務上分解收入或收入掛賬的虛假現象發生,企業可以堂堂正正地到年終視經營效益考核員工,予以獎勵并據實入賬。
五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雙薪”即第13個月的年終獎勵工資收入可以進行合理的分攤。
六是對那些經濟效益一般,職工月份工資收入少、年終發放職工少量獎金的單位來說,國稅發[2005]9號文件無疑是較公平合理和較體現人性化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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